扬州市邗江区人事局(编办)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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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邗江区人事局(编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和监督人事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人事编制管理过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行使职权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因故意或过失而对人事编制行政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影响,应承担的民事、行政或法律责任。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

2、责任,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执法过错的追究工作。第四条本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执法过错并追究其责任:(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处罚对象错误的;(二)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依据不足的;(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四)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不依法告知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的;(五)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保证金或者

3、将罚款、保证金以及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擅自处置、使用、调换及损毁扣押物品、工具的;(八)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九)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对应予制止或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不积极查办的;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弄虚作假、制作伪证、故意包庇被处罚人违法(违章)行为的;(十)超过法定时效或办案实际,给被处罚人造成损失的;(十一)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故意拖延、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十二)其他依法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第五条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

4、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第六条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纠正执法过错,挽回损失的;(二)错误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并能及时补救的;(三)因过失导致执法过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条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三)因徇私枉法、收受贿赂、接受吃请而故意办错案件的;(四)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五)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

5、报复的;(六)执法过错发生后,采取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或用其他手段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七)全年累计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执法过错的,或虽次数少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八)拒不执行纠正执法过错决定的。第八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审核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未纠正的,在追究执法过错人员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第九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一)责令检查;(二)扣发目标管理奖;(三)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四)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十一条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取消其本年度优秀和奖励评选资格。被给予本办法第九条(四)、(五)项处理的人员,应定为“不称职”。第十二条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由局履行赔偿义务。局赔偿被处罚人损

7、失后,根据过错责任人责任大小、性质,追偿过错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执法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局(编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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