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编办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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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象州县编办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试行)1.象州县编办行政执法告知申辩制度(试行)…………….……12.象州县编办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试行)……………………..53.象州县编办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试行)…………..……64.象州县编办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试行)…………………….115.象州县编办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制度(试行)…………..…136.象州县编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157.象州县编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试行)……….…...198.象州县编办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试行)……….…...21

2、9.象州县编办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2310.象州县编办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26-29-象州县编办行政执法告知申辩制度(试行) 为规范机构编制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办案程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机构编制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为前和行政检查期间应尽的告知义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尽的告知义务和处罚后应尽的告知义务;以及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和机构编制管理法相关规定应尽的

3、告知义务。第二条 告知内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时,应先亮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具体内容:1、告知当事人依法检查的事项、要求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有违法行为的要告知当事人。2、告知当事人对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3、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4、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机构编制管理执法相关(催告书)通知书后,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9-5、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达到一定数额罚款的有要

4、求听证的权利。6、告知当事人对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7、告知当事人对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反《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8、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依法申请赔偿。9、告知当事人在接受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处理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条具体实施行政检查告知1、在决定实施行政检查前3日向被查

5、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时间、内容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检查人员信息。被查单位认为检查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可要求有关人员回避检查,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事先告知:接到举报被查人有违法行为的;有证据证明被查人有违法行为的;执法单位认为预先告知有碍检查的;-29-其他不便告知的情形。2、行政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表明身份,告知检查内容和要求,检查的依据,以及被查人员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依法应履行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的义务。行政处罚的告知行政

6、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适用的法律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告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强制的告知办属各执法股(办)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尽到告知义务;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7、。第四条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1、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有依法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因法律规定情形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可依法要求赔偿。3、申请人有权拒绝机构编制管理行政部门-29-提出的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收取费用的外,申请人有权拒绝交纳任何费用的要求,并检举、控告。4、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机构编制管理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

8、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违法转让行政许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条本制度由象州县编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9-象州县编办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试行)    第一条 实施机构编制管理行政执法行为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制度。第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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