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宪精议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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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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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宪精义》读书笔记【内容简介】:《英宪精义》是英国法学家戴雪关于英国宪法实质的著作,主要阐述了戴雪认为的英国宪法的三大实质特征:巴力门主权,法律主治,宪法与宪典的联系。《英宪精义》作者戴雪是英国一位学识渊博的教授和有着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他善于分析事理,也善于在变异和复杂的事实中提炼出主要原理,从而使《英宪精义》一书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成为研究英国宪法也是研究世界宪法的一部权威性的著作。在宪法学老师高艳老师的推荐下,我也拜读了一下《英宪精义》,但因为是大一刚接触法学专业,读书时有种不明所以的感觉,有好多地方不明

2、白。但我还是坚持读了下来。读完本书感触最深的是戴雪有关“法律主治”的阐述,他说:“全体国民只能接受和承认法律的统治”,并且从三个角度来阐明这一问题:一是全体国民只能接受和承认法律的统治。戴雪指出:“一切独裁、特权,以至宽泛的裁夺权,均被摒除。英吉利人民受法律治理,惟独受法律治理。一人犯法,此人即被法律惩戒;但除法律之外,再别无物可将此人治罪。”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并由普通法院,按照普通法律和正当程序,判决嫌疑人有罪外,任何人不得受其他处罚。由此可见,戴雪所强调的法律主治就是说任何人都是依法自由行动,一切政

3、治的专断、特权与不受约束的行政裁量权都是背离法治原则的。如果政府能超越法律以武断的权力执法,那么人民就会受到公权的不法侵害。即因此,公民个人只要能遵守法律,就无须畏惧政府,个人自由也不至于受其干涉和侵害。我个人觉得,从现在的角度来理解,戴雪所要说明的就是行政权应当受到约束,而法律不应受到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干涉,这种观点即使是现代也很有借鉴的意义,比如美国的行政权越来越大还有我国司法独立等等。二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各国公认的一项法律原则,我国的宪法中就有明确的规定。戴雪认为,“在英格兰国境内,不

4、但无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一人,不论为贵为贱,为富为贫,须受命于国内所有普通法律,并须安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辖权之治下。”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能高居于法律之上或逃避于法律管辖之外,任何人都受治于普通法律和普通法院。“所有在职官吏,从内阁总理(首相)以至巡士或征税差役,倘若违法,一律与庶民同罪。”当政府官员以个人身份犯罪,法院必须追究,无所宽恕;当他们执行公务而至于越权,法院也责令其赔偿损失。他认为法律平等是法律主治的基本特征。在我国也有因公破坏私人财产国家机关应当赔偿的规定,但是,这项规定执行起来还是有一定的困难,不

5、仅是传统的“民告官”思想束缚着民众,并且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定的程序。读《英宪精义》倒是让我多了许多对现实现象的思考,他对英国宪法的理解深入透彻,或许这与戴雪的个人经历有关。三是个人权利是宪法的来源而非宪法的结果。个人权利是宪法的来源而非宪法的结果。英国宪法不是制宪会议拟定的,而是“千百年来法院替私人权利力争而得到的结果。简约地说:英宪只是一宗裁判官造成的宪章”。在英国宪法中没有各种权利的定义和宣言,只有法院判决之下确立的准规。故个人权利乃是宪法的来源而非宪法的结果;个人权利先于宪法而存在,是法官独立判

6、案之法理依据。英国个人自由的权利则由法院予以承认和维护。另一方面,戴雪指出,英国宪政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在英宪之下,法律的全部精神注意救济方法”,即人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法。戴雪强调,对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比宣示人的权利更为重要和实在。“有救济才有权利”。只有具备有效的救济方法,法律之下的权利才能受到尊重,名义上的权利也才能转化为实在权利。而法国1791年宪法尽管庄严宣告了个人的各种自由、权利,但个人权利常受蹂躏,原因是未设定权利受到损害后的救济方法。而英国个人权利是司法判决的成果,宪法“不过以通则作概括

7、地申明而已”。因此,戴雪对英国法治制度之下的对个人权利的司法保障推崇备至,英国宪法的优点不是堂皇的权利宣告而是权利的落实。在我国,宪法维权还处于学术上的争议阶段,高老师在课堂上就强调宪法的司法化的问题。比如受教育权被剥夺的案例,而我国的法院虽然像英国那样“概括的申明”,但只是模糊的概括“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宪法并没有司法化导致了我国宪法的权威受到损害,我国的学术界也是很关注宪法的司法化的问题,并且相信它是一种趋势。而我也对此坚信不移。而从课堂上得知,戴雪首次提出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必须就“实质面”研究。而《英宪

8、精义》中戴雪认为英宪的三大实质特征就是“巴力门主权”、“法律主治”和“宪法与宪典的联系”,因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课堂上学过的,所以理解起来并不难。英宪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宪法性法律,是宪法的本部;二是其他部分典俗、成训及惯例,是宪法的属部。而在我国,习惯或惯例是不能作为宪法的一部分使用的。从制定程序上考察,英宪并不出自特别制宪权,他们或来自寻常的立法机关,或来自寻常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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