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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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主要草品种审定程序,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认)定新品种,促进草品种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推广利用,保障育种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办法。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草品种审定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草品种,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中草药开发等用途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芽等种植或者繁殖材料。第

2、二章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山东省畜牧办公室设立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主要草品种的审(认)定工作。第五条8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草品种的审(认)定,对通过审(认)定的草品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颁发草品种良种证书,并提请省畜牧办公室予以公告;认定生产上急需的主要草品种;对全省草品种选育和良种繁殖、示范、推广工作提出建议等。第六条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由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委员采取聘任制,可以连任。第七条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牧草、草坪和草本花卉

3、、中草药草种共3个专业委员会,承担相应的草品种初审工作。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审定工作的需要,聘请临时委员,报请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批准后聘任。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30%。第八条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负责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条申请人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主要草品种,向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

4、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品种特性明显,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的品种;8(二)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三)生产性能优良或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四)引种或野生驯化成功的草种(或品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五)具有适宜的名称。第十一条在山东省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山东省申请草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山东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草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书。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草种管

5、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草品种,可以直接向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草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第十三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提出审定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人在60日内提供证明自己最先完成该草品种选育的证据,提交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审定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向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8(一)《山东省主要草

6、品种审(认)定申请书》,包括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草种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1式10份);(二)草品种选育、引种报告,内容包括:草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草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草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1式10份);(三)草品种特征(整株植物、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四)品种的生

7、产试验由申请者自行安排,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3个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667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有关区域试验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齐全。(五)申请人除提交上述各种材料外,须附光盘或软盘,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电子版本1份,直接送至或邮寄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六)申请审定的草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第十五条8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的各种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科技术语,应当注明原文。第十六条省草品种审

8、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者;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1个月内交纳品种审定费。第四章审定和公告第十七条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年内完成本年度的审定工作。第十八条草品种审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暂无标准的,执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定。第十九条生产急需或有特殊用途的主要草品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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