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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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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定、认定林木品种,促进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审定、认定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确定的适宜海南省生态区域范围内推广的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和优良种源区种子等。第四条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区域试验经费、品种资源收集保存经费,列入省林业财务专项经费预算。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
2、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认定工作。第六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标准;组织审定林木品种,对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提请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认定生产上急需的主要林木品种;对全省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良种繁殖、示范、推广工作提出建议;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推荐本省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参加全国林木品种审定;推荐林木良种申请报奖。第七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由林业科研、教学、管理、生产、推广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
3、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委员采取聘任制,可以连任。第八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生态林、用材林、经济林、观赏植物等专业组,承担相应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各专业组,可根据审定工作的需要,聘请临时委员,报请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批准后聘任。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组委员总数的30%。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南省林木种子(苗)总站,负责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终审工作。第九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条申请人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主要林木品
4、种,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或品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第十一条选育的林木品种属于职务育种的,由选育林木品种的单位提出审定申请;属于非职务育种的,由选育林木品种的个人提出审定申请;属于协作育种的,经其主要选育成员协商签订委托书后,由主持协作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前款所称职务育种是指为单位、组织、企业工作或者执行其交办的任务,以及主要利用单位、组织、企业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
5、育种工作。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该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在本省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本省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书。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
6、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提出审定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人在60日内提供证明自己最先完成该林木品种选育的证据,提交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审定申请。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认定申请书,一式15份;(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内容包括:林木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林木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
7、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林木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一式15份;(三)林木品种特征(整株植物、根、茎、叶、花、果实、种子、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1份;(四)林木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结果;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属协作育种的,应当出具协作协议或申请委托书。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附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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