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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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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交通大學電子物理系組織規章73年10月審核通過76年10月第一次修訂84年6月第二次修訂88年10月15日第二次系務會議第三次修訂90年5月15日第十次系務會議第四次修訂95年3月28日第八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5年6月30日第十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7年5月8日第七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7年5月30日第八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一、本系組織規章係依「國立交通大學組織規程」訂定之。二、本系係以全體專任教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為主體,設系主任一人,辦理與推動系所業務。並因系務需要,得設行政副系主任一人。三、本系設系務會議,由全體教師組成之,為本系所最高權力機構,系主任為召
2、集人。四、本系設教師評審委員會,研究規劃及經費分配委員會,教學與輔導委員會,招生委員會及普通物理教學委員會等五個常設委員會各設召集人一名,視需要並得設置環境安全、圖書儀器設備、推廣教育班、教學、學生輔導、課程、學審、學士班招生、碩博士班招生、宣傳與網站、普物課程教學、普物實驗教學、物理教學網站和系友會公關及系友會委員等工作主任與委員各乙名,以協助系務順利推動。五、本系各常設委員會、系主任及行政副系主任,係對系務會議負責。六、系務會議之職權如下:甲﹑職權:1.審核及追認本系各常設委員會之決議案。2.選舉、推舉及罷免系主任、行政副系主任、各委員會成員。3.推舉院和校級及校外委員會
3、委員。4.評量行政及技術人員工作績效,提供系主任參考。5.審議及修訂本系組織規章及其他章程法條。6.依學校法規釐訂其他有關之業務規章。7.各委員會已議決之事項,系務會議得提異議案,異議案之成立須獲全體出席教師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七、系主任之任免及職權如下:甲、產生:1.系主任依本系系主任遴選辦法產生。2.系主任任期一任二年,得連任一次。3.次任系所主任之選舉應於五月中旬前舉行,由當時在國內之本系所全體教師以無記名投票選出。4.除兼有本校其他行政職務者不得為系所主任候選人外,其他教授不得推辭。1乙、職權:1.召集系務會議,並得視需要召開召集人會議。2.代表本系向校方爭取空間、預
4、算經費及教師員額。3.辦理本系專業外之行政業務。4.監察並協調本系五個常設委員會之運作。5.籌劃本系業務費之運用。6.編纂教師手冊及規劃年度行事曆。7.執行系務會議交辦事項。丙、辭職與罷免:1.系主任之罷免,須經全體教師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並提交系務會議審議,如獲當時在國內之本系全體教師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得在該學年度終止時,並報請校長同意,免除其職權。2.系主任之辭職,須有正當理由,向系務會議提出,經系務會議審議,如獲全體教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贊成,得在該學年度終止時,並報請校長同意,解除其職權。八、行政副系主任之任免及職權如下:甲、任免:行政副系主任由系主任提名,經系務會議二分
5、之一以上同意,報請校長任命之。行政副系主任之辭職與免職由系主任全權處理,並向系務會議報告,報請校長同意。乙、職權:1.協助系主任執行系所相關行政業務,並為系主任職務代理人。2.行政副系主任為系行政工作協調會議的召集人,定時召開會議,協調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工友的工作分配。系行政工作協調會議的成員包括行政副系主任、研究規劃及經費分配委員召集人、系行政人員、技術人員。3.行政副系主任為系網頁小組召集人。(系網頁小組其他成員包括各常設委員會及系學會代表各一人),並遴聘實際負責的教師及學生若干人。4.督導系館舍的環境維護。九、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產生及職權如下:甲、產生:本委員會置委員六
6、名,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五名委員由全體教師就本系專任教授中票選產生。當年度召集人由委員推選一人擔任,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乙、職權:1.審查及推薦新聘教師。2.審查及推薦教師之升等。3.審查及建議教師之解聘、不續聘相關事宜。24.審查及建議教師之延長服務及借調。5.推薦教師出國進修(包含出席國際性會議)及教授休假之優先次序。6.負責本系教師評量初審作業。7.審查及建議新進助教並審查行政及技術人員之聘任、解聘、不續聘相關事宜。8.負責本系行政及技術人員之考核及獎懲事宜9.執行本系務會議交辦之有關事項。十、研究規劃及經費分配委員會之產生及職權如下:甲、產生:本委員會置委員六
7、名,其下得設置環境安全主任、圖書儀器設備主任與推廣教育班主任各乙名,系主任為當然委員,本委員會其餘五名委員由系務會議就全體教師依本系研究學域所屬教師中分別推舉一至二人,並依票選得票數,並參酌個人意願產生,任期兩年,每年改選一半。當年度召集人由委員推舉一人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所屬各相關工作主任由委員彼此協調產生。本委員會亦為本系之「貴重及共同儀器管理委員會」,其相關之職權依本校之「貴重儀器中心暨附設共同儀器中心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乙、職權:1.釐定本系研究方針。2.規劃本系圖書、研究及教學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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