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未遂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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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增刊JournalofTianjin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SupplementaryIssue教唆犯未遂的法律认定尤月成(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700)关键词:教唆犯未遂;二重性;未得逞一、教唆犯的性质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这种相对独立性,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无论被教唆者是否接受教唆并实施犯罪,教唆[1]就教唆犯理论而言,首要的是其性质问题。正确犯的教唆行为本身都构成犯罪。可见,教唆犯具有从属[4]认定其性质对于

2、分析和研究教唆犯未完成形态具有前性与相对独立性相统一的二重性。置性的决定意义。其实,教唆犯的性质,所涉及的核心问不可否认,从属性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题就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何种地位以及其与实从属性说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时比较简要明了,如果[2]行犯关系的问题。对此,学界主要存在如下观点: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之罪,教唆人就构成犯罪;反之,(一)从属性说则不构成犯罪。与从属性说不同的是,独立性说否定教从属性说是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以行为主义、犯唆犯的犯罪性和可罚性从属于一定的实行犯,在一定罪共同说、客观主义理论为其理

3、论基础,认为共犯对于程度上揭示了教唆犯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一定合理因正犯具有从属性,教唆犯的成立与可罚性,以存在一定素。但这种理论的缺陷也十分明显。独立性说在论述教的实行行为为前提,只有在正犯成立犯罪并具有可罚唆犯时,是把教唆犯放在共同犯罪中展开的,因此,这时性时,教唆犯才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犯罪并具有可罚性。所说的独立性的前提是“共犯”。然而,在被教唆者没有在我国,多数学者都赞成教唆犯具有从属性的观点,但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下,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就不构成同时认为这种从属性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相对共同犯罪关系,此时缺乏实行犯,

4、不存在“共犯”前提。这的、有条件的。因此,严格说来,我国目前尚没有坚持纯在逻辑上就存在明显的缺陷。笔者认为,通说观点即教粹的共犯从属性说的学者。但现在在日本,此种观点却唆犯的二重性说,总体上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3]是立法所认可的通说。正确地解决了教唆犯的性质问题,是科学的和有现实(二)独立性说意义的。教唆犯的犯罪意图只有通过被教唆者的决意共犯独立性说是近代学派的观点,以行为人主义、并且去实施所教唆的犯罪行为,才能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共同说、主观主义理论为其理论基础,认为犯罪是结果或达到犯罪的目的,所以就教唆犯与被教唆

5、者的行为人恶性的表征,共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固关系而言,教唆犯处于从属地位,具有从属性;另一方面,有的反社会性和人身危险性,并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本身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力,实为独立的犯罪,应依其本人的行为而负刑事责任,性的行为,无论被教唆者是否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教而并非从属于正犯的犯罪。唆行为都构成犯罪。从上述意义上讲,教唆犯在共犯中(三)二重性说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这说明,教唆犯二重性说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主张具有二重性———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是二者的有机我国刑法中

6、的教唆犯是独立性与从属性的有机统一。统一。该说认为,就教唆犯与被教唆者的关系而言,被教唆者有从属性;另一方面,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具有严重二、犯罪未遂构成要件概述社会危害性,它使得教唆犯与被教唆者之间产生联系,同时使得教唆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暴露于教唆犯的未遂既涉及教唆犯的理论,又涉及犯罪世,因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又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未遂的理论,是这两个方面的交叉与综合。教唆犯欲成作者简介:尤月成,男,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171立犯罪未遂,必须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根据我国可谓众说纷纭。有观点认为,“

7、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5]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构的犯罪行为。”也有观点认为,“犯罪的着手是指,犯罪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6](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为。”还有观点认为,“作为实行行为的起点的着手,实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了犯罪的实行际上是指开始实施可以直接导致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7]行为,也即《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性质

8、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目前,针对“着客观要件的行为。着手实行犯罪体现具体犯罪构成要手实行论”存在实质客观说和形式客观说。实质客观说件的统一,具有主观上和客观上两个基本特征:主观主张应以是否发生作为未遂加以处罚的危险来确定上,行为人实行具体犯罪的意志已经直接支配客观实“着手实行”的时期,该说立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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