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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分析_周美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2012年第12期辽宁行政学院学报No.12,2012(第14卷第12期)JournalofLiaoningAdministrationCollege(Vol.14.No.12)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民主与法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分析⒇周美华(集美大学,福建厦门361004)[摘要]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
2、产的原[1]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从概念分析,我们得知,善意取得涉及到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与善意第三人的“无辜”之间的利益博弈,究以何者为优,见仁见智,但一般认为应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优,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亦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且将其扩充适用于不动产。虽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上已经是确定的事,但是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者仍存在不同见解,且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仍是通说,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领域的适用,分歧为何如此严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有其法理上的正当性基础,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
3、制度是否正当?笔者对此持肯定观点。[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比较法分析;正当性;公示公信原则[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53(2012)12—0032—06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滥觞外,对第三人不得追回”。可见,善意取得制度是以日耳曼法对私法制度起源的探寻,我们一般会把目光投向罗马为其滥觞,而为现在各国民法所继承和发展的。法,这也往往能得到答案,因为罗马法是古代商品经济发达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动产以占有为其公信力,但“与不动的产物,形成了很多完善的交易制度,至今许多私法制度确产登记之公信力不同,占有的公信力远远不能强大到‘独立
4、’实是源于罗马法的。但对于善意取得制度,如果从罗马法里引起善意受让人当然取得权利的程度,为此,才有动产善意面进行探寻,效果会适得其反。善意取得制度并非源于罗马取得制度与物权公示公信之效果相互为独立安排之必[3]法,相反,罗马法对善意取得制度是排斥的,它非常强调对物要”,认为对动产必须把公信力和善意取得结合起来才可原所有人的权利的保护,强调物的追及效力,除非有特殊原以保护第三人,即对于动产才有善意取得的适用余地,而不因可以阻断追及效力,比如取得实效的成就,否则,“物在呼动产由于登记制度的完善,登记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基于对唤主人”,“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
5、有之权利,转让与他这种公信力的信赖而进行的权利的转让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人”,“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我们不得不把目光从罗的转让,而不需要善意取得制度的佐助,因此不动产善意取马法移开,当我们把目光转向日耳曼法,我们会有惊奇的发得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有登记公信力原则即为已足。但事现。其“以手护手”原则与现今的善意取得制度十分相似。实确否如此?是否只有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而没有不动产善日耳曼法着力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阻断权利人的追及效意取得制度?是否只要有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原则即可?接力,其特别强调“gewere”制度,即占有制度,其权利的享有以下来我们首先进行
6、比较法的考察。占有为其表征,丧失占有不一定丧失所有,但其所有权的效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法分析力已微乎其微,正如谢在全先生所言的,“故取得占有之人,事实并非如上文所述的,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虽未必有真实权利,但并非完全无权利,且占有人取得此种而不适用于不动产;实际上,当今各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占有,只须移转行为有效,即非无权利,故受让人可谓从弱的地区中,只要承认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其无一例外的承认[2]权利转化为较强的(完全)权利”,原所有人已无法再向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较强权利表征的善意第三人追及,即“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一)德国法考察者
7、,原所有人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德国民法学者鲍尔·施蒂尔纳认为:土地登记簿并不仅[收稿日期]2012-06-28⒇[作者简介]周美华(1969-),女,集美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322012年12月Dec.2012周美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分析第14卷第12期Vol.14.No.12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仅是具有记录性特征的登记。倘若真是这样,则实在辜负了此项规定系为保护第三人起见,将登记事项赋予绝对真正公为设置土地登记而投入的大量资金,以及为细致入微的登记信力
8、,使第三人信赖登记而取得权利时,不因登记原因之无[6]工作所付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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