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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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篇一:浅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文摘要]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设计,它设计的初衷主要是保护财产流转过程中的安全,即按照有些学者的观点就是牺牲财产静态上的安全来保护财产动态上的安全。尽管我国物权法已经明确地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理论和实务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争议,而争议的最大之处就在于其余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重复之处。我们认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是从我国目前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形来看的,有其相当的合理性。  [论文关健

2、词]善意取得不动产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  一、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理论分析  我们已经知道,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在最大限度上维护动态财产上的交易安全,鼓励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物质生产资源的自由配置和流动。但是按照所有权绝对的原则,为何要牺牲财产所有权即静态上的安全呢,为此应该考察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这是我们认识这一制度的基本步骤,同时也是强化对善意取得制度构建合理性和施行准确性的客观要求。  在善意取得制度构成理论中,我们认为以下几个理论比较具有代表性,尽管我们不一定赞成其中的每一个理论,但是拓宽对于善意取

3、得制度的认识而言,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首先是取得时效之说。当然我们认为该种理论在现在看起来可能已经过时,为学者所不能理解和接受,但是从其最初产生时期,还是为众多的国家的学术甚至是立法所接受的。其次是占有学说,就是通常而言的占有保护,基于公示公信的原则,理应受到保护,这种学说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再次是法律规定,即善意取得人之所以能够取得财产上的权力,完全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不受当时人的意思的左右,该种学说的缺点在于没有理解法律规定的理由,所以难以经得起推敲,难以为人们所接受。最后,有一种就是所谓的权利外形说,此种学说与公示公

4、信原则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即该种权利的产生主要是基于推定而拥有,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权利。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合理之处主要还是在于公示公信的原则,即主要在于第二种学术观点。当然,它的优点就在于能够最大限度上促进动态上的财产流转,尤其是财产的交易行为。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争论  尽管我国立法已经规定了不动产同时也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但是基于学者学理上的分析,仍然呈现出两种不同的意见,即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者认为,我们应当承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有学者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来进行分析,认为无论不

5、动产登记制度多么的完善和严密,仍然无法避免实际权利和登记内容不一致的情形的产生。所以我们一概地将其排列在善意取得制度之外是一种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行为,当然同时也存在都有失公平的可能。还有学者从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论述该问题,认为现代经济顺利运作基础就是交易上的安全,如果缺  乏法律这一最有力的武器的保障,将难以为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的发展提供应有的制度约束。如此则最终不利于我们达到通过私法来保障市场主体的安全交易。  而否定的观点则认为,如果一旦建立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那么第三人若再以不知不动产之权利状态为理由予以抗辩已不可能。而

6、且由于我们知道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普遍公开性,即无论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能宣告自己不知道登记的内容,如此一来主观意义的善意已经不再得到确认。考察其他各种否定的观点,我们发现其主要还是集中在其与登记制度之间的冲突和对抗,认为只有登记才能是实际权利的享有人。即使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发生了权利人的错误,也的应当通过公示公信原则来进行调整,而没有必要再进行另外制度的构建,以此来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制度的设计,从而打乱已有的合理的民法体系。  笔者认为,我国当前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设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合理的,仅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和阶段

7、来看就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最大限度地鼓励经济的发展,促进各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当然,我们在适用该项制度时,也应当考虑否定说存在的可能性,而不能完全予以忽视,更不能生搬硬套,只有将该项制度与实际案件相结合,进行合理的利用,灵活地利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至少应当做到两点,首先是加大对登记财产的审查力度,让登记的财产主体,确实是原权利所有人,即在保障第三人在应有的谨慎的情况下,做到受让财产上的善意时候是实实在在的无过失的。二是在适用该项制度时候要注意无权处分人尽管对财产没有处分权,但是在对处罚该项财产时候确实有着一定的合

8、法占有的状态。而与此相关的是,我国相关的房地产登记部门要强化自我职责,完善有关登记制度,严格审查责任。总而言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有其重要的地位,需要我们在实际运用中进行不断地探索适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地位。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既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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