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法律适用的拓展与展望

论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法律适用的拓展与展望

ID:38121624

大小:189.87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5-26

论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法律适用的拓展与展望_第1页
论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法律适用的拓展与展望_第2页
论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法律适用的拓展与展望_第3页
论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法律适用的拓展与展望_第4页
资源描述:

《论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法律适用的拓展与展望》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2010年第4期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o.42010(总第98期)JOURNALOFFUZHOU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SerialNo.98论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法律适用的拓展与展望马波(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广东茂名525000)摘要:由于水域污染的跨行政区域性和跨流域性污染之特点,使得水域污染公益诉讼制度显得尤为特殊与重要。通过对水域污染的法律界定,分析了水域污染公益诉讼的内涵、分类与识别标准,重点探析水域污染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的未来走向,应是基于环境法律体系整体考量基础上,对现

2、有法律的全面修订,最终确立水域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关键词: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法律适用;拓展与展望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321(2010)04-0054-04《水污染防治法》(2008)第91条的规定:水污组织以及其他非营利组织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格,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或行政诉讼,通过法院的审理,追究违法者法律责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任,回复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境,造成水质

3、恶化的现象。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讼则为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他非营利组织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侵犯环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境公益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通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过法院的审理,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境保护法》。制度。从《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的概念界定中看基于水域污染公益诉讼只是环境公益诉讼众以看出,水污染(不含海洋)是一个宏观的界定,而多形态之一,其具备环境公益诉讼的所有共同特水域污染则更为强调某一区域内水体的污染,

4、可点,其概念与属性亦在环境公益诉讼范畴之内,只以视为中观的概念。这个区域可以是某一个水库是由于水域污染是我国环境污染最严重的领域,的水体污染,可以是某一个江河或者是某一江河有单独对其探讨之必要而对其进行界定。因此我的分支的水体污染,还可能是某一渠道的水体污们认为,所谓的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染。“水域污染还可能存在跨行政区域性和跨流人、政府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其他非营利组织以原域性污染,也就是某一水域污染的范围可能超出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侵犯水生态功能亦或造成区域范围而影响到其他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或者影公众享有清洁水权之不能或致损的行为,向法院[

5、1]响到其他流域的水体而造成污染。”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一种回复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水域污染公益诉讼内涵、分类与识别标准诉讼制度。(一)水域污染公益诉讼的内涵界定(二)水域污染公益诉讼的分类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社会依据被诉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1)水域污染收稿日期:2010-01-26作者简介:马波,男,黑龙江塔河人,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54·[2]民事公益诉讼。以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任。2)如果原告败诉,水域污染公益诉讼的效告的水域污染公益诉讼为水域污染民事公益诉果或效益如下:公益(水生态利益)与私益(包括行讼

6、;2)水域污染行政公益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被政机关的部门性利益、单位和个人专有的利益)在告的水域污染公益诉讼称为水域污染行政公益诉法律面前平等,公益与私益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讼。依据诉讼利益的不同可以分为:1)具有直接护,公益与私益的纠纷只能依法处理;作为被告的利害关系的水域污染公益诉讼。例如:对某些自政府部门的职责得到依法维护,作为原告的政府然人的清洁水权的侵害。这类水域污染公益诉讼部门与作为被告的政府部门的纠纷、作为原告的的发动者本身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即具有单位和个人与作为被告政府部门的纠纷得到依法私益,但其出发点不限于此,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处

7、理。利益;2)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水域污染公益诉二、水域污染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讼。这类水域污染公益诉讼的发动者本身与案件关于水域污染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尽管现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而是依据法律的授行法律对所谓的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形成一套单权,完全从维护水域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独针对其诉讼主体(核心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三)水域污染公益诉讼的识别标准格)、诉讼程序、诉讼管辖、执行措施等特别规定,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识别标准,笔者赞同蔡但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仍然可以有限度守秋教授的观点,不能泛化,而必须满足一定标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当然包括水域污染

8、公益诉讼)的前提下进行识别。笔者以为,在水域污染公益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有二:诉讼当中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