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大明律_之特点琐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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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0卷第1期天中学刊Vol.20No.12005年2月JournalofTianzhongFeb.2005《大明律》之特点琐谈徐晓庄(驻马店市公安局,河南驻马店463000)摘要:《大明律》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关键词:《大明律》;古代法典;特点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261(2005)01-0031-05《大明律》在我

2、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年律”在体例上比“元年律”明显是个大倒退。至洪武九年义。它不仅继承了中华法系的优秀成果,而且突破了历代法冬十月,朱元璋又命大臣胡惟庸、汪广洋重修明律,修订的典成例,表现出了许多自身特点。结果史书没有详细记载,但在体例上可能有变动,尤其是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党案后,丞相制度被废,六一、开创性的体例变通部权力加重,因而对明律“名例”贯于篇首、以六部职掌分粗读《大明律》,我们会立刻发现,它在体例上与其前类的体例的最后确定肯定有重大影响。据杨一凡先生考订,历朝法典有十分明显的不

3、同之处。明以前的《唐律》等法典洪武十九年何广著《律解辩疑》所注解的明律据说是九年所的体例以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修的版本,其在卷帙、条款、篇目上基本与二十二年所修律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为篇名,按违法行为的性质归相同,与“三十年律”条文内容相差也不明显,因此明律六[1]类编排。而明律则以六部职掌为序分为名例、吏律、户律、部分类的体例基本在明中期(最迟在洪武十九年)已确定,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这种顺序的编排,对中华法至于洪武二十二年所修律只是修饰了部分律文词语,减轻了系法典编纂传统体

4、例进行了根本的变革,并被清律所模仿,一些条款的法定刑罚,并在卷首附列“二刑图”和“八礼图”,体现了明律有别于唐律诸法典的显著特征。《明史·刑法志而“三十年律”则基本是“二十二年律”的翻版,只不过是一》对明律的编修过程作了如下总结:“草创于吴元年,更在律文后附刻了《律诰》一百四十九条,对律中死罪条款的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准赎范围进行了补充规定。从上述总结我们可以看出,明代大的修律活动主要在吴元年二、因时而变的刑名调整(1364年)、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

5、和洪武三十年(1397年),中间小规模的修律活动有洪《大明律》之所以在《唐律》之后在中华法系之中占据武九年(1376年)等。但逐步形成明律以六部职掌分类体极其重要的位置,是因为它有一个重要特点,那就是为适应例框架的是“洪武元年律”和“二十二年律”。明代开国之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时而变地调整了法律条文的设置。明朝建君朱元璋很注意法律的编修工作,吴元年即命大臣编修“律立于“元纵驰之后”,元代的法制紊乱和元末战乱给明朝朱令”,至洪武元年“律令”成,合刊之,因此称“洪武元年氏天子收拾江山一统天下留下了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经过律

6、”,计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可能是受了《元宋元理学的谈玄弄虚,正统务实的儒学传统在当时已走向穷[1]典章》的影响”,“元年律”没有按《唐律》体例,而是途末路。面对“礼崩乐坏”、社会犯罪现象日昌一日的局面,依吏、户、礼、兵、刑、工六曹分目。到洪武六年冬十一月,朱元璋只有启用法律这个强制性政治工具,因时而变,严刑朱元璋在重修明律时,接受丞相李善长的建言,在体例上“一峻法,以稳定初来乍得的朱氏江山。元代法律不仅在条文上遵唐旧”,将明律重新分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宽严失度,而且在执行笞杖等刑罚时还采用

7、“天饶一、地饶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十二篇,计六一、我饶一”的“十折七”处刑方法,以标榜所谓的“宽刑”百零六条合为三十卷。七年二月书成,是为“七年律”。“七和“轻典”,但是由于“南北异制,事类烦琐”,造成了执法收稿日期:2004-10-11作者简介:徐晓庄(1964-),男,河南汝南人,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法学硕士。·32·徐晓庄:《大明律》之特点琐谈上的混乱,给执法官吏提供了“舞弄文法,出入比附”、“姻种形式为官府服务。但无论是“轮班匠”或是“住坐匠”,缘为奸”的可趁之机(《元史》卷一百

8、○二《刑法一》)。明其在官府做工的时间都有限制。初为一年一役,后为五年一初,由于故元的影响,各级官吏的违法犯罪活动依然迭出不役,一次服役三个月,服役期间免除匠人家中的一切劳役,穷,甚至逼反了一些刚刚“归心”于明的老百姓,严重影响服役完毕,还可以外出或在都市走街串巷自谋零活挣些银两了明初社会秩序的稳定。鉴于此,为“重典治吏”,《大明律》补贴家计。所有这些都对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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