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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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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红,女,54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市××研究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人赵×,男,57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原××市××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现受聘广州××公司,原住研究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赵×犯重婚罪。 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追究赵×的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定离婚。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生有一女。 赵×于1997年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市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小姐余×,两人以“夫妻”的
2、名义居住;1999年初赵×到另外一家公司工作,继续与余×以“夫妻”名义居住,同时一直欺瞒我,说要与我白头偕老,相守终身;1999年9月我想和赵×一齐去国外看望女儿,赵×万般推托,后在我的劝说下答应到北京协助办理出国手续,背地将余×带在身边,后与余×在北京玩耍半月;回到××市后在××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居住。当地人都知道他有两个“老婆”;2000年3月赵×提出离婚否则就接受一夫二妻的家庭,我当场拒绝,此后长达一年的时间没有回家也没给我一分钱。 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赵×与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五年之久,其周围的人均以为余×是赵×妻子,甚至知道他有两个“
3、老婆”,赵×与余×建立了事实婚姻关系,赵×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赵×刑事责任,同时解除我与赵×的婚姻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赵×,张红结婚证书一份 2,赵×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公司与余×以“夫妻”名义居住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 3,赵×、余×在北京及××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 4,赵×与余×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 此致×××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红附:本诉状副本1份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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