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准刑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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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基准刑的确定王敏内容提要基准刑是法官在具体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犯罪人需要最先确定的刑点。确定基准刑所依据的法律标准,就是刑法分则规范中与具体法定刑相对应的罪量要素和刑量要素。罪量要素是基准刑标准中考察的重点,有单一要素、选择性要素和组合性要素三种表现形式。确定基准刑的步骤和方法是:建立罪量和刑量对应关系图式,其中图形法较为合适;查明犯罪事实中的具体罪量;对照罪量和刑量关系图式,确定罪犯的基准刑。规范基准刑是规范全部量刑的基础,对保证量刑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基准刑罪量要素刑量要素图形法当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的安排,刑事审判中如果基准刑的确定排除法定!情节,将有悖于十量刑规范化的试点工作已在全国法院系统展开,余年来形成的依法量刑的原则以及由此形成的思它必将对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也维习惯,使司法人员无所适从。当然,该定义的本会促使我国刑法学界深化对量刑问题的研究。那意可能是认为基准刑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其他的量么,如何实现量刑规范化,特别是如何确定基准刑情节,如从严、从重或从轻!之类,但没有明确刑,将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重点。本这么说,却规定为全部排除,明显扩大了范围。况文在此就基准刑确定的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一

3、且基准刑也是一种量刑,有关的法定情节是必须初步探讨。要考虑而不能排除的。该定义着眼于量刑情节!,也许意在与定罪情节相区别,但至今对于量基准刑的界定刑情节!是什么,如何将它们与其他情节区分开以往刑法学界对基准刑!少有研究,对其定义来,并未明确规定,学理上也不清晰,事实上也难也未作过专门探讨。在∀严格程序规范量刑确保以严格区分。第二,将基本犯罪事实!与既遂状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态!置于一起易产生歧义,以至于不能确定是事实(下称∀答记者问∃)中,基准刑被界定为:所谓基本身的既遂!还是可能的既遂!。比如在面对

4、盗准刑,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窃小学生书包中的100元财物与盗窃大公司财务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机构保险柜得款100元案件时,就有两种认定思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该定义值得商榷。第路:一种是将两案获利100元都看作是基本犯罪一,基准刑如果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事实!的既遂状态!;另一种是认为前者为既遂,节!,应当考虑什么?仅仅考虑犯罪事实!,那是后者是未遂。前一种思路依据的是事实本身的就事论事。衡量事实是否构成犯罪及其程度如何既遂!;后一种思路需要借助于主客观相统一的行需要一定的标准

5、,否则既不能定罪也不能量刑。为理论分析:盗窃保险柜时,盗窃者是为了盗窃更212论基准刑的确定大数额的钱财才盗窃保险柜,假如保险柜有更多准刑或者基准刑总是飘忽不定,其后的从轻、从的钱,盗窃人不会仅取100元,盗窃的数额可能巨重、减轻!就难以确定,若出现多重要素,量刑的摇大,之所以得手100元而不是更多,是因为意志以摆幅度就会加大,可能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外的原因。这种未遂!其实是一种估计,已经不第二,基准刑是点,而不是幅(或域),这是基完全是已然的现实事实!,而是加进了可能!的准刑的表现形式。点或幅是以往量刑基准!理论推理。

6、该定义将基本犯罪事实!与既遂状态!规中刑量论!的分歧所在。持点!论的学者认为,定在一起,就使得司法人员难以摆脱事实!上的量刑根据的点性(主要是责任理论)决定了量刑基既遂与可能!的既遂的矛盾,极易引导司法人员准的点性,因此,在一个完善的刑事司法制度下,重视事实!中的既遂而排除可能!的既遂,定义量刑基准应是一个点,而不是一个幅度。&持幅!本身所强调的既遂!将难以落实。因此,只要强论的学者认为,量刑基准!由于受事实和法律的调犯罪事实!,就无须再强调既遂!,反之亦然。不确定影响,不可能是一个精确的数值或点!,在第三,基本犯罪事实!中

7、的基本!二字不易理解。很多情况下,它仍然可能是一个幅度(法定刑为绝它究竟是指符合基本罪状(与从重、从轻、减轻相对刑的除外),量刑基准的这种幅度与法定刑幅度对应的罪状)的犯罪事实,或者是指符合罪状中基颇为相似,只是量刑幅度的域!的范围较为紧缩∋本内容的犯罪事实,还是指犯罪事实中基本的部而已。笔者认为,法官在具体案件审判中确定的分(由基本犯罪事实!一词可以推论,所有的犯罪基准刑肯定是点,不可能是幅度,这是由法官量刑事实还需要划分为基本的和非基本的),不能明逻辑决定的,如同测量物体一样,基准只能是点,确。罪状与犯罪事实中哪些是基本

8、的,哪些不是,否则其后的测量无法进行。如果法官需要考虑在认识上至今未形成共识。事实!是个客观事从轻或减轻!,就必须知晓在此前的点位。如果件,基本!与非基本!是一种认识或设定,由于理没有从轻或减轻的因素,此点即为宣告刑,点位的论上从未进行讨论,就需要作出说明,否则司法人性质并未改变。我们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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