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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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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损失的分类 部分损失简称“分损”,是指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的一种损失。任何损失,不是全损,便是分损。部分损失按其性质可以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①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危险发生引起的非共同海损的一种部分损失。 构成单独海损的条件有下列两种: 1)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2)必须是船方、货方或其他利益方单方面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国际海上保险市场的惯例,保险人对单独海损的赔偿常采用下列几种方式处理: 1)单独海损绝对不予赔偿。这种规定常用于
2、海上船舶保险。 2)除某些特定危险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以外,单独海损不赔偿。我国平安险条款对单独海损的赔偿规定,就属于这种情况。 3)单独海损赔偿,但单独海损未达到约定的百分比者不赔,已达到的约定百分比的单独海损,全部予以赔偿。外国水渍险条款对单独海损的赔偿规定,属于这种情况。 4)单独海损赔偿,但单独海损没有超过约定金额者不赔。换句话说,保险人只对超过约定金额部分的单独海损给予赔偿。 5)不加任何特别限制,凡是单独海损均予赔偿。 ②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洋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
3、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的危险,采取合理的人为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的内容应包括: 1)牺牲的实施。如船舶在航海中,偶遇恶劣气候,随时都有倾覆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减轻船载才能保证船货的安全,船长下令抛弃一部分货物,从而使船货安全到达卸货港或目的港,这种抛货行为就是共同海损的行为,由此被抛弃货物的损失就是共同海损牺牲。 2)费用的支出。如船舶在航行中,因意外原因搁浅或触礁,为了使船舶脱浅,船长只好雇用驳船将部分货物暂时卸下,或雇用托轮将船舶拖带脱险,因此而发生的拖船的拖带费用或驳船费用
4、及装卸费用等,都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产生的,所以应属于共同海损的费用。 3)损失的分摊。从上述两个事例中可以看出,由于牺牲的实施与费用的支出都是为保全船货的共同安全所作出的,这种损失不能由抛弃或过驳一部分货物的货主负担,而就由因此而得到保险利益的一切船货所有者共同分摊。如果船货分别投保了船舶和货物保险,则应由各自的保险人代为承担损失赔偿。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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