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故意放火怎么处罚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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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为泄愤故意放火怎么处罚?  被告人:郜诚磊。  被告人郜诚磊年幼时因父母离异,随其父共同生活,但父子间缺乏思想沟通,又因家庭琐事而致长期关系不睦。1995年l1月1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郜诚磊出于对其父的愤恨,在上海市丹凤路46弄嘉谷里1号2楼与其父共同生活的住处,用白酒浇洒在堆积于其父床上的物品,后在液化煤气灶上将一拖把点燃,再用燃烧的拖把点燃床上物品,继而引燃挂在墙上和衣橱内衣物。其间,被告人郜诚磊为防止他人发现其放火,曾将房间窗帘拉严。后见火势燃起,即扔下拖把,关闭房门,迅速逃离现场。消防部门接报警后,迅即赶至现场奋力扑灭大火。经公安、消防部门现场勘查,

2、丹凤路46弄嘉谷里1号5户居民遭受火灾,过火面积80多平方米,已查实直接经济损失77600元。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郜诚磊构成放火罪,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郜诚磊对起诉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单位有幻觉感,并主动要求下岗,事发前神志恍惚,作案时不考虑后果,说明被告人作案时精神异常,要求对其重新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4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郜诚磊为泄愤报复,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对郜诚磊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认为郜无精神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l05条、第5l条和第52条判决:被告人郜诚磊犯放火

3、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郜诚磊以火灾后果可能系他人在其放火后再扩燃所致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郜诚磊为泄愤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罪予以惩处。上诉人郜诚磊放火后逃离现场,火势被邻居察觉,多名邻居即刻电话报警或参加扑救,上诉人怀疑另有他人扩燃火势,无事实根据。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对上诉人作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内容客观、全面,结论准确、完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l)项,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曾在上海地区造成较大影响,多家新

4、闻媒介予以报道,市民们对此案反映亦很强烈。上海是国际大都市,案发地区又系人口稠密区,虽未有人员伤亡,但已造成公私财物损失7万余元,其危害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重判处郜诚磊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郜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体现了从重从快精神,严厉打击了此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  处理本案时注意了以下两个问题:  一、郜诚磊有无作案动机  郜诚磊为什么要放火焚烧和其父共同生活多年的住处?作案动机是什么?这关系到郜诚磊是否具备故意犯罪的问题。4  郜诚磊处在一个父母不断争吵一离婚一复婚一再离婚的畸型家庭,父母再次离婚后,郜归其父抚养。但

5、其父脾气暴躁,经常酗酒,对其根本谈不上教育和爱抚,使郜逐渐形成了孤癖、冷漠的性格,其父对此虽有感知,但没有采取恰当方式予以教育和改变,而是遇事轻则责骂,重则殴打,致本就不融洽的父子关系更趋紧张。案发前期,父子间为琐事曾发生过几次激烈争吵,争吵中,郜采取咬其父胳膊、将家中电视机扔出窗外、打碎家中玻璃等行为来表示对其父的不满,结果反而招致其父更大的责难,最终促使郜走向极端。正如他在庭审中陈述的那样,“我与父亲长期关系不和,想泄私愤”,“他经常骂我”,“爸妈关系不和,家里不太平”等等。由此可见,郜诚磊的作案动机是十分清楚的,即以放火焚物的方式来发泄对其父的愤恨,因此,就形成了法律上的主观罪

6、过,对其按故意放火论处是准确的。  二、郜诚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在一审审理期间,郜单位领导及其母均向办案人员反映,郜诚磊在单位无缘由主动要求下岗,曾有幻觉感,认为有人跟踪他,在家独自下棋或者长时间看某处等等,辩护人据此理由,认为郜作案时精神异常,对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有异议,要求对郜重新鉴定。对此,一审法院合议庭予以高度重视,经反复研究,认真分析,认为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对郜诚磊所作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是有效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理由有三:  (一)、该鉴定对郜诚磊行为鉴定检查时内容翔实,客观。如鉴定人员问为何放火,其答:“从小父母离婚,遭父打骂,常与父争吵,放火前头痛

7、,睡不着,心烦,想到放火来发泄对父亲的不满。”谈及下岗,其答:“单位人浮于事,出纳工作单调,走又走不开,就提前下岗,想找机会再找合适的工作。”当鉴定人问他对案件的看法,他说:“现在自己很后悔,当时太冲动,希望政府帮助我改造,准备接受惩罚。”可见,鉴定人检查发问涉及到郜作案前的思想状况、作案动机及作案后的心理状态等方面,应该说是客观、全面的。  (二)、从鉴定和庭审情况看,郜回答切题,思维连贯,精神集中,无精力分散现象,对作案事实和经过能有顺序地完整供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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