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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徐文婧[摘要]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规定表明,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持有的一种心理状态。犯罪故意是以认识因素为基础的,在认识因素基础上形成的意志因素是决定行为实施、行为性质的内在心理动力。[关键词]犯罪故意;主观恶性;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犯罪故意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一个要素,是犯罪构成中主观要件的一种形态,同时也是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
2、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导致的危害结果所持有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深刻地反映了犯罪主体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极度蔑视,并且通过犯罪行为这一中介加以表现,以致使现存的社会秩序受到危害。犯罪故意是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和内在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以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认识基础上,对两种不同的意志因素加以区别,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刑法的规定中,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二者都是在明知的基础上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如何认识刑法上的明知,对于正确理解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具有
3、重要意义。一、犯罪故意的一般理论(一)犯罪故意的形式与内容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已经表明了犯罪故意的形式,即“明知……会……”11。对于这个概念,从字面上理解是比较容易的。行为人已经认识到了行为会产生的社会效果,依然实施了既定行为,就满足了犯罪故意的形式要件,这里的难点在于如何界定“明知”与“会”这两个关键词。1.“明知”作为一种认识的形式,与不知和没有明知相对应而存在,知与不知是人们处于客观世界中的一种心理事实。现实生活中的个体,由于先天的智力差异,后天的学习环境不同,其认识能力必定有高低之分。如何区分这种
4、认识能力的高低,除了人的行为,我们还有其他标准去认识人的“认识”能力吗?个体的心理事实,对于他自己来说当然再清楚不过了,然而对于他人来说未必就如此简单,我们如何知道行为人是否“明知”呢?从刑法的规范性角度来说,任何人只要达到刑法规定的可以承担责任的年龄后,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我们都推定其为“健全人”,他必然接受社会整体经验的约束,包括法律和道德的。通过人类社会的整体经验和规范要求来评价个体的“明知”,这是我们实现公平正义与法律规范平衡的有效途径,我们无法保证理想于现实之间毫无差距,但应该尽量缩小两者之间的
5、距离,并尽可能体现谦抑思想和宽容精神。2.“会”,从字面上说,是指能、可能、应当。①《辞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96页。能与不能,可能与不可能,应当与实际,不管这些词语用在什么语境中,都表明一种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关系,它是客观世界在发展过程中的联系。某种事物和现象在还没有成为现实之前,只是一种可能性,在一定条件下,才会转变为现实。行为人的认识因素是先于客观结果的发生而存在的。行为人明知“会”,结果发生了没有,没有。有没有发生的可能,有,但不一定。这就是现实性和可能性的最根本关系。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
6、需要行为的中介作用。“会”11只能表明一种属性,即可能,行为人认识结果是否发生的过程,只能停留在可能性之上,与现实性无关。因此,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是故意,就满足犯罪故意的形式要件。犯罪故意的内容就是希望或者放任的内容,具体体现就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犯罪目的,在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的比较一节中,将作重点阐述。(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概念的由来1.关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是由边沁最早提出的。“一个结果,当它是由故意引起的时候,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
7、是间接故意。当预期产生某种结果构成促使行为人决心实施其行为的因果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时,就可以说行为人对这种结果是直接或者直接产生的故意;当结果虽然是预料之中的,并且是在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很可能伴随出现的,但预期产生这种效果不构成上述因果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时,就可以说,行为人对该结果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或伴随的故意。”②赵秉志等译:《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0页。我国现有论著一般认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对应是因为行为人对于结果的追求态度不同。直接故意希望的内容当然是其直接追求的行为结果,而
8、间接故意放任的结果只是其追求的直接结果的附属结果,即间接的结果。③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67页。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意志心理过程不同,直接故意只存在一个单一的、直接的心理过程;而间接故意则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态度是间接的。这些理解与最早的边沁提出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有着明显的继受关系,但同时又超越了原始的“直接与间接的含义”11。我觉得,在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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