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维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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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并纳入信息系统管理。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载体,通过社会宣传、环境宣传、新闻宣传及利用相关网站、宣传单、宣传册、宣传画、宣传窗等多种形式,及时向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常识和便民服务措施等动态信息,保证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通过有效方式,向流动育龄群众公布

2、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及联系电话,为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方便、可及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三、现居住地应及时为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农民工依法提供国家、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免费开展生殖健康检查,并如实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维护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健康权。四、现居住地要畅通服务渠道,在流动人口、农民工集聚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

3、费发放点,或者以适当的方式向流动人口、农民工公布方便、就近的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机构名称、地址和服务电话。主动送宣传、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满足服务需求。五、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情况等信息,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便捷方式通报其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逐步取消由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方式,减轻流动育龄群众负担。六、户籍地要简化办事程序,免费为群众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以实行乡(镇、街)办村(居)发,严禁在与外出人员签订合同

4、和办理证件时,搭车乱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要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规定,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使用期限。七、流动人口的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育龄夫妻办理有关生育服务证、婚育情况证明及相关手续,不得互相推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认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健康检查次数,要严格执行省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增加和减少。八、深入开展关爱流动人口、农民工活动,现居住地要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构建服务

5、平台,提供宣传文化阵地和活动场所,组织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和技能操作培训班,帮助流动人口、农民工解决在子女入托、入学、就医、就业、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困难。户籍地要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加强对流动人口、农民工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尽力帮助流出人口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发展权。九、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异地设立管理站开展孕检和乱收费等侵害流动人口、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本

6、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维权电话,设立投诉信箱,畅通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诉求渠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维护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监督权。社区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会员之家,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吸收流动人口、农民工代表参加居民代表会议,成立志愿者队伍,参与社区各种活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维护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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