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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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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逮捕措施适用反思 摘要:如何控制、预防流动人口犯罪逐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适用逮捕措施较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比例很低,普遍的审前羁押产生了多方面不良影响,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寻找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提出消除逮捕措施适用弊端的措施。关键词:流动人口;逮捕强制措施;比例性原则9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大,对于这些离开户籍所在地而到异地生活、务工的人们,或称为“流动人口”,或称为“外来人口”,但无论何种称呼,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大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日渐引起社会各界关
2、注,尤其是近年来,流动人口犯罪率上升问题更引起司法界的重视。有研究表明:目前,流动人口犯罪已占各地犯罪总数70%以上,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甚至达到90%之多。流动人口犯罪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地,发案人群来源地也相对集中。这类犯罪特点明显,主要集中在侵害财产权,侵犯人身权,妨害社会管理等方面,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压力,已成为制约科学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①基于在司法实践中办理流动人口犯罪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针对流动人口所采取的强制措施问题也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对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适用逮捕措施比较高,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的比例很低,普遍的审前羁押产生了多方面的不良影响。一、流动人口强制措施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逮捕率高,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率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设定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暂时性和程序性。同时,强制措施的适用不可避免的部分或者全部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比例性原则。即“刑事追究措施,特别是侵犯基本权利的措施在其种类、轻重上,必须要与所追究的犯罪行为相适应。对于轻微的犯罪,不能适用严厉的追究措施,而对于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也不能
4、适用较轻的追究措施。”②比例性原则要求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必须具有客观的对称性。禁止任何国家机关采取过度的措施,在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国家活动对公民的侵害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比例性原则并未得到很好的体现,尤其是对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逮捕率高,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率低的情况相当普遍,流动人口的逮捕适用率远远高于本地人员。9如北京某基层检察院2008年至2010年间,流动人口的批捕率平均达到85.11%,不捕率为14.89%,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的人数仅占全部不捕人数的24.
5、31%;本地人口犯罪的批捕率为73.87%,低于流动人口犯罪批捕率11.33个百分点。③如南方某经济发达省份,2007至2009年,外来人员和本地人员犯罪后适用逮捕措施分别为72602人和89392人,批捕率分别是87.03%和82.59%,逮捕适用总体比较均衡,但是外来人员逮捕人数占外来人员犯罪总人数的83.62%,而本地人逮捕人数只占本地犯罪总人数的55.74%。④与高逮捕率相对应的便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率低。同时,与高羁押率对应的是起诉后判处轻刑的比例高,即大量的流动人口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6、刑以及缓刑等较轻的刑罚。二、比例性原则失衡产生的结果对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普遍适用逮捕措施,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由此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9(一)个别影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给其生活造成影响。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批准逮捕,直至法院判决生效,基本上都处在羁押状态,检察机关或法院很少根据诉讼程序或者案件情况的变化,或者依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的申请将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产生了“
7、一押到底”现象。事实上,大多数流动人口背井离乡寻求工作机会,由于一时冲动或生活所迫等原因触犯刑法,其主观恶性并不大,且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批准逮捕,使其失去了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和生活来源。同时,将主观恶性不大的人长期羁押,也增加了在看守所内交叉感染的机率,不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二)法律影响: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实刑的机率。对于已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考虑其已被羁押的实际情况,为了平衡量刑,一般会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判处缓刑的情形极少。有研究表明,被批准逮捕的人员中,有70%以上的被告人最后被
8、判处实刑,而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的案件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比率达70%以上。⑤量刑时不得不考虑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此举使逮捕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异化,带有预期刑罚的功能。(三)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绝大多数流动人口进城务工,将老人、孩子留在家乡,即所谓的“留守人员”。这些老人、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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