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的法理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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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兰经》的法理特点《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法系的根本渊源,一直是阿拉伯民族的精神脊梁,犹如我国的《论语》《春秋》,而在法理上,其影响之大、之深、之广,更是其他古代法典难以企及的。《古兰经》伴随着阿拉伯帝国的版图扩张和伊斯兰教的传播,迅速扩展到了阿拉伯半岛及周围地区、南亚、东南亚等诸多国家,进而形成了一个伊斯兰法法律家族,即伊斯兰法系。这是世界五大著名法系之一,也是东方三大法系唯一的活法系。目前,《古兰经》仍然是许多穆斯林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甚至有的国家(如沙特阿拉伯)还将《古兰经》奉为宪法。凭借着这部被歌德誉为“百读不厌,每读一次,起初总觉得它更新鲜

2、了,不久它就引人入胜,使人惊心动魄,终于使人肃然起敬……”的《古兰经》,阿拉伯民族在百年之中解放了亚非欧三洲上被罗马帝国和波斯帝国所奴役的几百万人民,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文化。一、世界五大法系世界五大法系分别是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伊斯兰法系是三大东方法系中唯一的活法系。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五大法系:1、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

3、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基本特点:A、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B、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C、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D、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E、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2、印度法系-4-印度法系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现在上述各国,包括印度在内,均已不再采用印度古代法。印度法系已成为历史名词,但在习惯中还保留有一些遗迹。印度古代法律肯定了王权无限的君主专制制度,宣布国王是具有人

4、形的伟大的神,其光辉凌驾于一切生物之上。还肯定了古印度奴隶制社会的种姓制度。四个种姓是:①婆罗门,即僧侣贵族,掌握教权,垄断知识,享有种种特权,是最高种姓。②刹帝利,即武士贵族,握有政治军事权力,是世俗统治者。③吠舍,包括农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是社会的基本生产者。④首陀罗,是最低种姓,无任何权力,专为高级种姓服务。种姓实行世袭,界限森严,对社会影响极深。3、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

5、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基本特点:  A、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  B、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C、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D、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

6、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4、英美法系  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基本特点:  A、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B、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C、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D、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E、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F、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5、伊斯

7、兰法系二、《古兰经》的法理特点-4-1、地位崇高,影响巨大而深远。从整体上看,《古兰经》内容非常庞杂,既包括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伦理规范、社会习惯、传说、谚语等,也包括一些纯粹的法律规范,但民刑不分。其中到底有多少经文属于法律规范,学术界是有争议的。但无论如何,它在伊斯兰法渊源中的权威地位是无可争辩的,其他一切法律渊源都必须以《古兰经》为基础,凡与其原则和精神相冲突的法律规范在理论上都是无效的。法律渊源较为集中、统一的特点,与当时阿拉伯帝国中央集权和实行宗教政治合一的统治体制有很大关系。2、权利与义务规定极为不平衡,主要规定的是穆

8、斯林的义务,而非权利。这是当时社会形势的需要,也是穆圣要建立一神信仰的需要。穆斯林的义务最主要有“五功”:念功、拜功、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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