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家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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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二铜表法》规定,家父权即家长权。在古罗马,家庭是典型的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在这个家庭中,家父为自权人,其他家庭成员为他权人。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方面须受家父权的诸多限制。马克思说:“罗马的家长对于他的家庭经济范围内的一切享有绝对的权力。”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罗马法的产生  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共和时

2、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氏族公社时期: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罗马法的发展公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民法大全》的编纂共和时期,罗马法的主要代表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古罗马固有习惯法的汇编,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但只是在一定限度内维护平民的利益,仍然保留了一些野蛮的习惯法。十二铜表法(LawoftheTwelveTables),公元前452—451年,在平民保民官德强烈要求下,古罗马编订出十个法

3、表,镌刻在十块青铜板上,公布于罗马广场。但他主要由贵族编制并为贵族利益服务,引起平民不满。公元前450年,又增两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包括债务法、继承法、婚姻法以及诉讼程序等各个方面,基本上是罗马人传统习惯法的汇编,表现出维护贵族和富裕平民利益的倾向。“十二铜表法”体现出古代罗马人的法治精神和奴隶制国家的本质特点。内容的第四表家长权  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

4、,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  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从上面的这些权力可以看出,古代社会的家长权囊括了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无所不及,家长权在此达到了它的顶峰。家庭法给予家长对其家庭成员的绝对权力,可把子女出卖为奴。第五表继承和监护和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共和晚期到帝国早期是罗马历史上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罗马国家政体实现了从共和向帝制的过渡,罗马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父权制是整个古罗马时期家庭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它贯穿罗马社会始终,是罗马社会的一个基本制度.古罗马家庭实行父权制(家长制),家庭是指在家父权支配下的一切人和物的

5、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孙子女、奴隶和牛、马、土地等。家父由辈分最高的男性担任,在早期,对所属成员和一切财产享有管辖和支配权力。但随着社会和法律的进步,家父权逐渐受到限制,家属的权力不断增长。进入帝国时期,家父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负有一定义务,如对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的法定抚养、为出嫁女儿设立嫁资等。家长权,乃是作为一家之长应有之权利。欲准确理解家长权的意义,必先科学界定家庭之内涵。当前对家庭的概念有着相当混乱的认识,以至造成了许多误解。首先,应当清楚的认识到,家有两种不同的意义:一种是与政治机制和国家权力相关联的家,我们称之为政治家庭或社会家庭;另一种是我们经常理解的现代意义上的家庭

6、,称之为自然家庭。就第一种含义而言,家是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延伸及扩展。国家出现之后,最高政治机关并不是对个人直接发施号令,而是通过某些中介团体行使其权力,如诸侯和城邦(即使在今天,国家权利也是层层下达,不过中介的形式不同而已),而家就是这种团体链条中最基础的一环。它肩负的重要使命就是作为社会的基层组织,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作。第二种意义上的家庭才是我们现代所谈到的家庭,此类家庭乃是人类为共同生活之必要而组成,以弥补单个个体应对社会生活变动之不足,二是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毋庸置疑,在古代社会,第一种意义上的家庭即政治家庭占了统治地位,自然家庭几无可立足之地,东西方社会的发展史都有力的证明了这

7、一点。在罗马时代,家就是靠宗亲关系这条纽带而将亲属联合在一起的人的团体,而且往往是单纯权利联合,其结构和功能,就是一人对他人行使管理的权力,以实现比维护单个家庭的秩序更高的宗旨。在社会家庭处于统治地位,家庭的宗旨在于更高的秩序的情况下,必然要求家的管理模式类似于国家组织,有一定的集权,这样家才可能完成此一历史使命。单个家庭必须服从某一个人的权力、品格和权威,于是简章自然就产生了。家长就是管理家庭之人,罗马法上称之为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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