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罗马法中的物包括实物与实物上的权利,故从这个角度而言,罗马法上的物的概念要比当代理解的物要广。罗马法中的物法大体可以分为对物之诉(actio in rem)和对人之诉(actio in personam),盖尤斯说:“对物的诉讼是我们据以主张某个有形物是我们的或者主张我们享有某项权利(例如使用权、用益权)的诉讼;或者说,在这诉讼中,对方当事人提起的是排除妨害之诉。”对人之诉,即后世所认为的债权之诉。罗马法中的物法实际上囊括了物权法、继承法以及债权法。 为了能够更好地与我国物权法相关理论区别开来,着重就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