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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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建构[摘 要]物权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基础,是社会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物权对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用益物权在物权立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并直接影响我国现有及未来的社会经济生活。所以,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就尤显重中之重了。通过探讨构建这一体系的基本要求,提出了我国物权立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基本模型。  [关键词]农业用益权,建设用益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空间利用权  一、我国当代物权的立法使命  (一)物权的意义及其功能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曾确认了所有权、役权、永

2、租权、地上权、担保物权等物权形式,同时也创设了对物之诉,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1]然而,罗马法并没有明确提出物权概念。物权这一词,罗马法中也并未出现,而是由中世纪  (一)农业用益权。农业用益权即以农用(即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一概念的提出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第一,对现有的土地利用制度进行整合。前已述及,目前土地的利用形态存在以下几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乡村企事业建设地使用权和国有农场土地使

3、用权。对其中以农业为目的使用的形态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进行整合归纳,构建农业用益权这一权利制度。它涵盖了目前的两种形式,同时也开放式地规定着未来可能出现的以农业利用为目的使用土地的的形态。第二,对现有的相似概念进行修正。学界及立法部门对这一概念的选择堪称百花齐放,有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有使用农地承包权的;有使用农用权的,也有使用永佃权的。可以说,诸家所选各有其理由。本文以为,上列的诸多概念均不能较准确地规定这一权利所应有的内容,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它就不能涵盖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这一方

4、式,尽管在《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作了参照使用的规定(《草案》第139条)。但这种立法技术未能从制度上解决该权利应有的内容。另外,在词语的使用上,使用“用益”一词更能精准地描述该权利的权能即占有、使用还有收益。而像上列概念则无法从字面上较全面地描述该权利的权能。所以,本文采用“农业用益权”一语对现有的和应有的土地利用方式进行整合,对学界提出的相似概念进行修正。  (二)建设用益权。建设用益权即是指以建设(即建造建筑物或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基于

5、上述同样原因,建设用益权也是对现有的和应有的土地以建设为目的而利用的方式进行的整合,以及对学界和立法部门所提出的相似名称的调适。第一,整合现有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事业建设地使用权三种利用方式。这一名称可以丰富土地的建设利用形态,包括了已有的三种方式,极大地赋予该权利的应有内容。第二,调适学界和立法部门所使用的名称。目前,学术界和立法部门较多地使用诸如建设用地权、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等名称,《草案》(二次审议稿)更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分列两章(第十二、十三章)予以规定。

6、基于前面同样的理由,本文以为使用“建设用益权”更能体现该权利的内容和权能,故而使用建设用益权一语。  (三)地役权。对地役权的含义描述,大体趋于一致。简明述之,即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他物权,它是为需役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存在的一种物权,这是社会经济利益的要求。所以,法律规定并保护地役权这种符合“更大利益原则”的权利。正因为如此,罗马法以来的各国法律都对地役权有所规定。[9]然而,在“梁稿”中将地役权替换为邻地利用权。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

7、。首先,从二者的关系而论,其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宜而设,在罗马法上虽然要求供役地与需役地在物理上相邻接,但是在德国民法理论上则是不以此为必要,只要在观念上相邻接并依法可能行使即可,至于如何接近则应以地役权的种类及中间地在法理上事实上的关系决定之。[10]显然,德国民法理论上的地役权观念更为先进,更能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另则“邻地利用权”虽然在权利内容上与地役权基本相同,但前者所描述的供役地与需役地之间的关系仅限相邻,无形之下,缩小了权利行使的范围,是为不准确。其次,地役权概念精炼

8、明了,且极富国际化色彩,这于法律文化的交流莫无关系。所以在选择概念上,更倾向于使用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吸收的“地役权”一语。  (四)典权。关于典权的法律性质,虽有不同主张,但以用益物权为通说。即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对于典权的设置,目前上述几套方案意见基本一致,只有“徐稿”未与采纳。我们肯定典权的设置,有如下主要原因:第一,正如谢在全先生所言,“物权编的编制及内容,大多继受外国法,但基于物权的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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