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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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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立法构造摘 要:我国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体系是一种二元结构,土地用益物权被分为国有土地用益物权与集体土地用益物权。这种二元结构具有很大的弊端,应当以私法语境中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取代土地所有制概念作为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逻辑支点,将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整合为建筑用地使用权与农业用地使用权,同时增设派生性土地用益物权(土地租用权)与辅助性土地用益物权(地役权)。 关键词:用益物权;土地用益物权;所有权;所有制;民法典 一、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立法构造的基本思路 我国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体系呈现为二元结构-由国有土地用益物权与集体土地用益物权这两种异质
2、的权利构成。前者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后者包括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①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在权利主体、客体、设立方式等方面与国有土地用益物权存在很大差异。对于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的流转,现行的法律法规设置了很多限制,这些限制性规定使得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基本上只能与国有土地用益物权分别在农村与城镇这两个地产市场中流转。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二元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国家在权利的设立与流转方面强加给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的各种束缚导致集体土地资源难以实现优化配置,从而长期处于低效利用状态之中,广大农民的利益也由此遭受重大损失。
3、对土地用益物权体系进行变革与完善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以及构建完备的私法体系的客观需要。 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二元结构的症结在于其逻辑支点。土地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本应以土地所有权为其逻辑支点-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基于自由意志将其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暂时分离出来为他人设立一项用益物权。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发生于中国的民法知识型断裂导致这种私法语境中的所有权概念退出中国的法律生活,取而代之的是来源于政治经济学与社会理论中的所有制概念,伴随所有权概念隐退的是主体独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私法价值理念。所有制概念支配土地法域的结果是导致土地用益物权体系
4、的土崩瓦解。二十年后,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土地用益物权重返中国的经济生活。然而,所有制概念的阴影依然笼罩着土地法域。我国的土地用益物权体系至今依然以所有制概念为逻辑支点,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尤其如此。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在本质上是国家控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制,[1](P5)以这种欠缺自主性的土地所有制为逻辑支点的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必然是残缺的产权。国家强加给它的各种政策负担使其成为与国有土地用益物权异质的土地权利,从而形成了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二元结构。 既然土地用益物权体系二元结构的症结在于其逻辑支点,那么要想消解该二元结构就必须重新设定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逻辑支点。笔者
5、认为,应当以私法语境中的土地所有权概念作为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新的逻辑支点。所有制是一个政治经济学概念,在专业性与独立性都比较强的民法领域不宜使用这个概念。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视为私法语境中的所有权,意味着它具备自主性、独立性与完整性,意味着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自主的在土地上设立各种用益物权,国家再也不能以“上级所有人(幕后所有人)”的身份对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的设立进行干预。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集体土地用益物权设立与流转的种种限制,都应当被取消。摆脱这些束缚的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与国有土地用益物权将由异质走向同质。 当然,所有制概念在我国土地法律领域的支配地位
6、已经延续了近半个世纪,所有权概念要想完全取代其位置成为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逻辑支点从而解构其二元结构并非短时间内能实现的目标。这意味着,我国现行土地用益物权体系二元结构的解体是一场长期变革,我们应当采取渐进式变革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变革目标应当分为远景目标与近期目标。其中远景目标即理想型的土地用益物权体系(说它是理想型的并不意味着它是永恒的),而近期目标则是指有可能在数年之内制定的民法典中的土地用益物权体系。本文将在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探讨理想型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然后在第四部分探讨民法典中的土地用益物权体系。 二、我国现行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整合
7、消解土地用益物权体系二元结构的同时,需要对其进行重新整合。我国现行土地用益物权体系是以土地所有制性质与土地的用途为双重标准来划分权利类型的。一旦所有权概念取代所有制概念作为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逻辑支点,土地所有制性质这个分类标准将不复存在。由于所有权是抽象的、平等的,所以土地所有权不能成为新的分类标准。土地的用途则仍然可以作为土地用益物权的分类标准。从土地用途的角度看,现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之标的物都是用于建造房屋和其他地上工作物的土地,因此,将来我们可以将其统称为“建筑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国有农场土地使
8、用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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