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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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摘要]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分两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对用益物权制度中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并阐明观点;第二部分对如何构建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提出了新的见解。在现阶段,要完善我国立法既要借鉴传统和国外的有益经验,更应该注重中国的现实状况和法律基础。[关键词]物权法用益物权构建Abstract:TheinstitutionofusufructuaryrightisanimportantpartoftheLawofrightinRem.Thisarticleiscomposedoftwosections.Sectiononereferssom

2、eanalysesandopinionsaboutseveralproblemsthatbeingworthyofdiscussionintheinstitutionofusufructuaryright.SectiontwogivesnewsuggestionsabouthowtostructureasystemofusufructuaryrightinChina.Atpresent,toperfectourlegislation,weoughttoabsorbthegoodexperiencefromhistoryandoverseas,andwhat‘smore,wealsoha

3、vetoattachimportancetotherealityandtheexistingfoundationofLawinourcountry.KeyWords:theLawofrightinRem,usufructuaryright,structure用益权产生于罗马法,认为“用益权是对他人之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以不损害物的实质为限”。用益权的标的物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须为有体物,权利不适用;二是须为不消费物,否则用益权人无法完成保存标的物本质的责任;三是须为他人所有之物。虽然后来对于无体物和消费物,也可设用益权,但称其为准用益权。20世纪以来用益物权已发展成现代物权法的重要支

4、柱之一,在物权法中的地位越来越举足轻重。当今我国虽然没有一部统一的物权法,没有系统规定用益物权制度,但在民法、特别法和实际生活中仍然体现了一系列用益物权的存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资源利用需求的增加,仅仅靠这些来调整资源的用是不够的,需要制定一套健全和完备并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以资适用。一 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并非各国物权立法上所使用的一个概念,而只是物权法理论上的一个用语。从理论上看,学者们对用益物权的认识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但对用益物权概念的界定仍存在着不同。概括起来,对用益物权概念的界定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目的说,即依用益物权的目的来界定用益物权的概念。例

5、如,“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1〕二是内容说,即依用益物权的内容来界定用益物权的概念。例如,“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2〕三是标的说,即依用益物权的标的来界定用益物权的概念。例如,“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标的的他物权。”〔3〕四是综合说,即在用益物权的概念中不表明用益物权的目的、内容或标的。例如,“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4〕从上述用益物权概念的各种观点而看,目的说与内容说并无差别,只是看待问题的出发点不同而已。标的说将“物的使用收益”作为权利的标的

6、,令人费解。因为将物的使用收益作为用益物权的标的与法理不通。折衷说虽然没有表明用益物权的目的或内容,但基本上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加以理解。笔者认为,用益物权的概念可作如下定义:用益物权是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利用其使用价值的定限物权。二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  从上述用益物权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用益物权具有如下法律属性:(一)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之物的物权  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因此,用益物权也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系指物权人得依自己意思享受物之利益,无待他人之介入。”〔5〕在用益物权中,用益物权人得直接对标的物加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即用益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就可

7、以实现其权利。通说认为,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具备特定性和独立性两个基本属性。所谓物的特定性,是指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就是说,物权的客体应当是特定物。这是因为,物权是一种支配权,如果支配的对象不特定,则权利就无从行使。在传统物权法中,通常是以同一性来认定用益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的。但是,客观情况是十分复杂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物的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笔者认为,在现代物权法上,认定物的特定性除传统的同一性标准外,还可以采取如下两种方法:一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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