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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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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权保护的罗马法传统:侵辱之诉研究肖俊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引言:罗马法与现代人格权保护之关联20世纪中叶以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从基本法中推导出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给予名誉权、尊严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侵害以金钱赔偿。对此,著名的比较法学家齐默尔曼从罗马法的角度作出这样的评论:“侵辱之诉披着一般人格权的外衣回来了。”[1]确实,在公元前2世纪左右,罗马法已经通过侵辱之诉对非物质的人格利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著名的德国罗马法学家弗里兹·舒尔茨对此说道:“侵辱之诉对于精神损害,尤其是任何类型的侮辱行为,提供了强大而有效的保护。”[2]即便到了近代,潘德克
2、顿的学者仍然用“ini-uria”一词表示对人格权的侵害行为,如温德莎伊德所言:“侵辱(iniuria)是一种事实,它表现出了对他人的人格权的蔑视。”[3]遗憾的是,这一制度在我国学界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有学者甚至认为:“罗马法人格保护的法律形式并不可取。从阿奎利亚法到后期的优士丁尼法典,罗马法对人格保护都不过体现了一种自然主义式的处理,体现着与原始法律思维一脉相承的粗糙性。”[4]这显然是过于轻率的论断,它甚至错把阿奎利亚法看作是罗马法中保护人格利益的制度。[5]这种忽视导致了我们失去对人格权保护的历史连续性的了解。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阐明
3、罗马法中侵辱之诉的内容、特点和适用情形,考察它在现代民法中的流变,以及它和当代人格权保护发展趋势之关系。一、侵辱之诉与古罗马的人格利益保护(一)概述:从十二表法到优士丁尼法从词源上看,侵辱之诉(actioiniuriarum)[6]源自拉丁语iniuria,它由表示“不”的前缀“in”和表示“法律、权利、正义”的“iura”构成,所以结合两者,它的本意即是“不法”。公元前5世纪时,十二表法中已经出现关于“侵辱”的规定,其第8表第4条规定:“对人施行其他侵辱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结合第8表第2条“损失肢体”和第3条“致人骨折”,这里的“
4、其他侵辱”应该指的是轻微的人身伤害,并不包括名誉和尊严,现代的罗马法学家普遍承认这一观点。[7]到了公元前3世纪,随着裁判官获得了谕令权,才通过发布告示弥补了这一空白。最早有关侵辱行为的告示是“关于聚众侮辱的告示”,裁判官说:“对于任何以违反善良风俗进行聚众侮辱的人或者其所为之事导致违反善良风俗的侮辱,我给予一个针对他的诉权。”[8]后来又陆续发布了其他的三个告示,“关于滋扰贞洁的告示”、“关于使人名誉丧失的告示”、“殴打他人奴隶的告示”。这些针对特别行为的裁判官告示,经由法学家的解释,转变成了一种全面的保护自由人人格尊严的市民法上的诉权,
5、而与专门保护财产侵害责任的阿奎利亚法(lexaquiliana)相并列。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总结了“iniuria”的四种含义:(1)一般意义上指的是任何非法行为;(2)特殊含义表示“侮辱”;(3)在规范财产损害的阿奎利亚法中,表示过错造成的损害;(4)在司法中,表示裁判官判决不公平。[9]但作为一种专门的诉权,actioiniuria-rum的调整对象是针对自由人的身体与名誉尊严的侵害行为,此时“不法行为”是狭义的,特指上述四种含义中的第二种。从这个角度上看,黄风先生将之翻译为“侵辱之诉”是更为准确的,“侵”是对身体的侵犯,“辱”是对名
6、誉尊严的侮辱。(二)侵辱行为的类型以及受保护的人格利益根据裁判官的告示可以把侵辱行为分为四类:第一,聚众侮辱(convicium)。Convicium是一个合成词,由“cum”和“vox”两部分构成。前者表示“汇集”;后者表示“声音”,由此引申出“聚众侮辱”的含义。它指的是一群人聚集起来,在某人家中共同侮辱他人,无论此人是否在场。并非所有的言辞攻击都构成“聚众侮辱”,它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这种侮辱行为违反善良风俗,侵害了城邦的共同的道德感;[10]二是此种侮辱行为有造成他人“不名誉”之嫌。[11]所谓“不名誉”(infamia,也译为“破廉耻
7、”)是一种名誉刑,通常是针对逃避兵役的人、妓院的老鸨或者逼女儿改嫁的家父这些有不良道德记录的人。[12]第二,骚扰妇女(deadtemptatapudicitia)。如果有人试图诱拐妇女,或者和妇女谈话中使用下流的言辞,或者尾随妇女,这些行为都构成了侵辱。[13]和前一个告示一样,它也是以违反善良风俗为条件,所以,骚扰一个妓女是不构成侵辱的,而且如果一个良家妇女打扮得如同妓女一样,其穿着不符合其应受尊重之身份,那么这些搭讪和尾随的行为也不构成侵辱。[14]第三,关于使人名誉丧失的行为(neinfamandicausafiat)。这是一个一般
8、性的规定,裁判官说:“禁止任何导致他人丧失名誉的行为。”[15]这一告示大致适用于这些方面:(1)侵害死者名誉的行为。比如侮辱尸体,[16]或者是对某人父亲陵墓上雕像的毁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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