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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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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运用姓名:嘿嘿学号:200905341班级:09级财专一班级论述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在实践中应用任何人对保险标的物必须有保险利益,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主体的规定不甚明确,《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依本条规定,保险利益的主体为投保人。《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
2、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依本条推论,保险利益的主体还应当包括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必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并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多为自己利益投保,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一人,受保险利益约束者实为被保险人。如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其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在现实生活中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而无保险利益的现象不乏其例,但保险人均认可合同的效力,如单位为更好的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为其投保团体家财险、人身险;厂家为占有
3、市场以让利方式为客户投保,如防撬门保险;政府为见义勇为者投意外伤害险;为表达祝愿,以保单作为礼品或特别的储蓄馈赠亲友,如婚姻纪念保险。对此,若恪守《保险法》的规定,则合同的效力将受质疑。对于这些行为如何在法律上有一个完善的解答呢?有学者从保险利益的宗旨角度予以解答,认为保险利益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了防止道德危险,抑制赌博行为的发生。如果僵死的束缚于“保险利益”的条条框框,必将妨碍保险市场的发展。上例险种能保证保险行为健康有序。因为保险中,发生危险有权索赔的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不享有此项权利;在人身保险中,危险事
4、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如果生存,保险金一般只能由本人领取;对于死亡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时作为遗产处理,指定受益人时由受益人指定,而受益人的指定途径是有严格的法律手续的。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投保人非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并将订立保险合同的动机和目的告知保险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此解释与法律条文的文义相差甚远。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名为投保人实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适应代理的相关规定不仅能自圆其说且与事实完全相符。故投保人不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的当然承受者 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具有
5、保险利益,学者见解不一,可分为四种学说: 其一,肯定说。此说认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主要理由认为,被保险人系因危险事故而遭受损害之人。有保险利益方有损害发生,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其二,否定说。此说认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须具有保险利益,仅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已足。其认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被保险人时,保险利益对投保人存在,亦属对被保险人存在。但如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并非被保险人时,保险利益则应对于投保人存在。投保人为保险合同上的当事人,而被保险人则不是合同的直接当事人。投
6、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时虽为一人,但在保险法上处于不同的地位。以人寿保险而论,被保险人之死亡,真正遭受经济上损害的并不是被保险人,而是与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之人。且惟有此等人,始为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故否定说认为,保险利益仅对于投保人存在为已足。 其三,移转说。此说认为,投保人须有保险利益,倘投保人失去保险利益时,则被保险人须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因投保人而订立,则保险利益存在于投保人殊无疑问。至于被保险人乃事故发生遭受损害而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故必须有保险利益。否则即无损害而请求赔偿,殊不足防道德危险。故认为保险
7、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可无保险利益,但事后保险利益发生变动,而使投保人失其保险利益时,被保险人则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失其效力。 其四,折衷说。此说认为因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而有不同。在财产保险中,以补偿损失为原则,因此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须有保险利益。至于人身保险合同,仅要求与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已足。盖人身保险,尤以人寿保险有储蓄及投资之性质,到期后所领受之保险金额为其自己所支付保险费之本利和或甚至少于此种本利和。投保人于保险合同订立时,须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发生效
8、力,其后纵因人事变迁,致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却保险利益,以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三)受益人原则上不须有保险利益 受益人也称保险金领受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为在人身保险中,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可以请求保险金给付者,未必是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 受益人的受益权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金请求权的处分。被保险人的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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