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落实国企领导廉洁从业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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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贯彻执行,切实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

2、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贯彻落实本办法,要坚持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相结合;与构建国有企业惩治和

3、预防腐败体系、健全企业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相结合;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

4、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

5、取私利以及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

6、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

7、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

8、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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