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汇编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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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亲属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活动相关党纪政纪法纪规定一、中纪委全会规定1、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1993年中纪委二次全会)2、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1995年中纪委五次全会)3、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者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2000年中纪委四次全会)4、

2、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2001年中纪委五次全会)5、不准省(部)、地(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

3、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2002年中纪委七次全会)6、不准个人及其亲属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其非法漏给他人或其他企业。(2003年中纪委二次全会)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第七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

4、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

5、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6、籍处分:(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7、,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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