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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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2005年09月26日10:36:0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进行了修定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

3、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

4、效率。   第三条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经贸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电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制定和项目的审批,各级建设部门是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的环保法规对热电联产进行监督。   第五条根据国家能源和环保政策,各地区应根据能源供应条件和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从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出发,优化热电联产的燃料供应方案。   第六条在国务院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前

5、,热电联产项目审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1、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及总发电容量25兆瓦及以上燃气-蒸气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报国家计委审批。2、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及总发电容量25兆瓦以下的燃气-蒸气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组织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3、现有凝汽发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产工程、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和燃料结构变更与综合利用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大于5千万元的项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小于5千万元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组织审批,报国家经贸委备案。4、外商投资热电厂工程总造

6、价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工程由国家经贸委审批。5、热电厂、热力网、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热力网建设资金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不落实的,热电厂项目不予审批。   第七条各类热电联产机组应符合下列指标:  一、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总热效率=(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2、热电联产的热电比:(1)单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2)单机容量

7、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3)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热电比=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燃气轮机+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下列指标: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2、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   第八条符合上述指标的新建热电厂或扩建热电厂的增容部分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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