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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件作废,以此件为准。善科〔2006〕10号嘉善县经济发展若干政策(高新技术)实施办法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木业城、县级机关有关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善政发[2005]132号)有关高新技术扶持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扶持项目(一)鼓励农业经济发展的高新技术扶持项目1.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业区域创新服务中心、农业研发中心、农业(星火)科技企业孵化器。2.与大院名校挂钩建立的产学研基地。3.经验收的国家星火计划项目。(二)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的高新技术扶持项目1.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
2、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7—2.大院名校在本县创办的研究所、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本县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经评审验收的。3.企业与大院名校挂钩建立的产学研基地。4.当年度列入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项目、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通过验收)。5.经认定为企业(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或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中心、区域创新服务中心。6.新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通过鉴定的省级新产品。7.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二、申报条件(一)本办法适用于2005年1月1日起经各级政府或科技(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注册
3、地在本县的企业(中心)或落户在本县的项目(产品)。本办法不适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障等义务的单位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三)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年技术研发经费不足销售额的5%的企业,不得享受本办法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扶持政策。(四)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产品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相似或关联的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条中相似或关联的多项扶持政策是指:1.各级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企业的扶持政策;—7—2.各级技术创新项目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新产品等的扶
4、持政策;3.各级企业(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与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中心、区域创新服务中心等的扶持政策。(五)由科技局系统或经贸局系统分别认定(立项、验收、鉴定)符合各项扶持政策的内容按科技(经贸)系统申报兑现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三、申报材料凡符合高新技术扶持资金项目的企业(项目、产品)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式贰份)报县科技局(或县经贸局)。(一)《嘉善县财政高新技术扶持资金申报表》及附表一、附表二(仅限2005年1月1日前认定的企业[项目、产品],尚未享受期满继续执行至期满的企业填写)。(二)有关证明复印件1.企业营业执照、损益表、资产负债表;2.各级高新技
5、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文件及认定证书。3.各级技术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立项部门提供的立项文件。4.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提供当年验收的验收证书。5.国家级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提供认定部门的认定文件及认定证书。6.通过鉴定的省级新产品提供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7—7.各级专利示范企业提供各级知识产权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批准)文件。8.各级企业(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中心、区域创新服务中心、农业专业技术示范协会、农业(星火)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提供认定部门的认定
6、文件。9.经评审验收的大院名校在本县创办的研究所、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大专院校挂钩建立的产学研基地提供县科技局建立研究所、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产学研基地的批复和评审验收证书以及成果转化的合同等证明材料。(三)有关证明(农业高新技术扶持项目不作此要求)1.企业所属税务部门出具的净收入库纳税证明(写明当年实际入库金额、纳税金额、实际净入库金额)。2.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享受原政策涉及增值税的增值税剔除出口退税款(包括通过外贸机构按出口6.8%部分)的税单复印件。3.企业所在镇(县经济开发区)出具的企业年度技术研发经费占年销售额证明。四、审批程序(一)县科技局(经贸
7、局)每年3月底之前受理县高新技术扶持资金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奖励的资金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7—(二)受理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逐项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编制《县财政高新技术扶持资金汇总表》报县财政局。(三)县财政局对县科技局(经贸局)汇总的申报材料逐项核对,根据县财力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核定当年县财政高新技术扶持资金,在5月份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四)本实施办法中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款项,由县镇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分担。(五)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有规定,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上级有
8、新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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