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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9年12月25日 威政发[1999]66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按本规定执行。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四条 本市的城市用地分类是按国家建设部发
2、布的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使用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类工程的建设,要充分考虑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情况。依据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完善程度来确定各类工程项目的选址,其中,海拔60米以上、坡度大于25%的地带不安排新建建筑物,景观、军事、通讯、市政等特殊建筑物除外。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七条 建设
3、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勘测和设计。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气象、抗震、防汛、排水、海港、铁路、航空、道路、通讯、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历史文物保护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条 车库及居住建筑的仓储间应设置在主体建筑的内部或地下。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街区)必须预留相应的停车位。 停车位面积: (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车位;
4、(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车位; (三)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车位。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车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汔车 中型汔车 普通汔车 铰接车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第十二条 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群)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下表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类别 单位 指标小型汽车 01低层住宅 车位/户
5、 1.0 02多层住宅 车位/户 0.2~0.4 03中高层住宅 车位/户 0.2~0.4 04高层住宅 车位/户 0.3~0.5 05行政办公 车位/1002米建筑面积 0.6 06博物图书展览馆 车位/1002米建筑面积 0.5 07文化娱乐中心 车位/1002米建筑面积 1.0 08大型体育中心 车位/100座 4.0 09剧场影院礼堂
6、 车位/100座 4.0 10中小型体育场 车位/100座 2.0 11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学生 0.7 12医院 车位/1002米诊病面积 1.0 13疗养院(中心) 车位/1002米建筑面积 1.2 14商场 车位/1002米营业面积 1.0 15饭(酒)店 车位/1002米建筑面积 2.0 16高中档宾馆 车位/客房 0.3 17火
7、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人 5.0~10 18客运港(站) 车位/高峰日千人 5.0~10 19货运港(站) 车位/100辆标准车 15 20旅游区(浴场)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8.0 21公园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1.5 22工业厂房仓储 车位/1002米建筑面积 0.1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非机动车的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
8、核定。 第十三条 建筑物周围需要分界的,应采用绿篱或通透围墙隔离,不得砌筑实体围墙。 第十四条 建筑物需扩建、改建时,原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出具对原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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