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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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2009年01月06日15时47分110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 “内部审计”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代省长胡春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评价的

2、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公共基金(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三)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本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权力机构直接领导下独立实施审

3、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审计。  前款所称单位权力机构是指法人组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作为本单位考核、奖惩、任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一)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三)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由本单位指定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明确内部审计人员。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单位在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单位应当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内部审计制度,经单位审定公布后监督实施;  (二)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

5、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七)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国家审计机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范围内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

6、开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察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7、(八)经批准公示审计结论性文件,但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密事项除外。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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