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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庆政办发〔2012〕24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制度,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和受益水平,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
2、卫生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及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11〕242号)精神,结合全市实际,现就庆政发〔2008〕43号、庆政办发〔2009〕25号、庆政办发〔2010〕11号、庆政办发〔2011〕112号文件有关规定作以调整和补充,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农合基金统筹标准 2012年,全市新农合人均筹资由240元提高到300元,即中央财政补助由124元提高到156元,省级财政补助由66元提高到74元,市、县财政补助分别为14元、6元(属省管财政县的市、县财政补助分别为5元、15元),农民
3、个人缴费由30元提高到50元。 二、调整新农合基金划转标准 2012年,继续稳步实行门诊统筹加大病统筹补偿模式,新农合基金相应分为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按7:3进行划转。其中,按每人210元划转为大病统筹基金,按每人90元划转为门诊统筹基金(60元用于普通门诊,30元用于慢性疾病大额门诊)。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控制在15%以内,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随着门诊和住院人次的增减,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可相互转划使用,但总基金不得透支。 三、调整新农合有关项目补偿标准 (一)住院补偿 1、关于住院起付线、补偿比例
4、和封顶线的规定。住院起付线在省、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分别调为2000元、800元、300元、100元,补偿比例分别调为60%、70%、80%、90%,单次住院封顶线分别为60000元、40000元、20000元、10000元。参合农民年内多次住院的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80000元。 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一类、二类,包括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在乡享受抚恤定补的各类优抚对象(1-6级残疾军人除外)、90岁以上老人、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等六种特殊人群,住院补偿实行零起付线,补偿比例在统一补偿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 2、关于转诊转
5、院补偿的规定。参合农民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县区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享受相应级别标准补偿。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时,在同级别医院补偿比例基础上降低10%。 3、关于住院保底补偿的规定。参合农民在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超过7000元,且实际补偿比例低于50%的,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的50%给予保底补偿,最高不超过相应医院级别封顶线。 4、关于住院分娩补偿的规定。住院正常分娩的,应先行享受国家“降消”项目补助,对补助后剩余费用超过400元的,县级定额补助400元,乡级定额补助300元;不足县、乡级定额
6、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住院病理性分娩和产后并发症发生的医药费用,在享受国家“降消”项目补助的基础上,剩余费用执行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 5、关于当年出生婴儿未参合享受新农合补偿的规定。凡是缴纳个人参合资金时尚未出生或错过缴费时限而出生的当年婴儿,可以享受参合母亲同等新农合补偿政策,与母亲合并计算一个封顶线。鼓励家庭对即将出生的婴儿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6、关于老年人群住院补偿的规定。全市参合农民中,70-79周岁、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住院医疗费用,在统一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再提高补偿比例10%、20%。 7、关于重大疾病补偿的规定。对0—14
7、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终末期肾病、先天性耳聋等八项重大疾病,实行单病种定额费用管理和分级住院治疗的,按病种定额补偿(或按限定费用的70%补偿),且不计入参合患者当年新农合住院封顶线。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再行20%的补偿。 8、关于意外伤害住院补偿的规定。凡参合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的,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执行相应所住医院级别补偿标准。同时,全市确定庆城县、镇原县、西峰区开展新农合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补偿引入商业保险试点工作,具体由3县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从
8、2012年第一季度组织实施。 (二)门诊补偿 1、关于普通门诊起付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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