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Microsoft Word 文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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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兵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效能,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各单位所配的现场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监管巡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专用设备,原则上不得挪做它用,严禁摄录

2、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对下列执法活动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一)接投诉、举报出现场的;  (二)执法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执法活动。  第五条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执法办案时开始,至执法办案结束时止。录制内容应当尽可能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后果、经营工具、现场痕迹物证等。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尽可能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

3、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六条对下列执法现场,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要求归档长期保存:  1、突发性、群体性事(案)件;  2、涉及诉标的案件;  3、涉及人身安全等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4、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5、当事人对执法提出异议并可能投诉的;  6、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第七条因不可抗拒事由或取证需要等原因无法或不宜同步录音录像的,经现

4、场负责人或办案部门领导同意,可以不予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要求每台执法记录仪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员必须确保执法记录仪电量充足、配件齐全,对电量不足的及时充电,保证有一个应对工作日的电量存储。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

5、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十条执法记录仪应当置于安全、稳妥位置,摄像头应面对前方并固定在制服胸部以上的位置,以便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原价赔偿外,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联系局信息中心安排维修。 

6、 第十三条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储存由本单位指定的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要对每台执法记录仪进行编号登记,录入使用人的身份资料。设置专用电脑,建立“现场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文件夹,下设年、月、日三层子文件夹,将视听资料逐日逐案存储。按季度整理成影像资料集中交由各单位的法制员或档案管理员归档保存。设备管理员要对执法记录仪的管理密码保密。  第十四条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采取输入数据库、刻盘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

7、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管理:  (一)每工作日结束时,设备管理员将执法记录仪收回,对执法人员所摄录的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并导出存储到专用电脑文件夹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执法记录信息;  (二)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盘存储,并填制《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姓名、摄录人员姓名、摄录起止时间、地点、所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品牌型号、录音录像格式、长度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签名,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入卷备查。  第十六条执法记录仪所

8、录制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局纪委批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本单位负责人负责现场执法记录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二十条局纪委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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