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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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售公有住房是对现行统包统分的低房租、高暗贴、福利制供给制住房制度的重要改革,它有利于推进住房的商品化,促进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促进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克服住房供给制所产生的种种不正之风。(二)出售公有住房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既是改革的过程,也是人们更新几十年

2、住房供给制传统观念的过程,因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一定要精心组织、精心领导,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级房改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三)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论是新竣工的或是旧住房腾空后重新安排的公有住房,一律实行先卖后租,大部分出卖给干部、职工个人,小部分出租给暂时缺乏购房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不论以何种方式放弃了所购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不再提供出租公房。(四)为了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步伐,必须配套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水平,使租

3、售比价逐步趋向合理。考虑到目前广大干部、职工收入水平和各级财政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宜按“小步提租、不给补贴”的原则逐步提高租金水平。具体办法由各地、市、县根据福建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制定。(五)在出售公有住房的同时,各级政府、各单位要把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列入议事日程,特别要优先解决住房特困户的困难。今后新建或重新安排的公有住房,不论是出售或出租,应首先面向住房困难户。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和多层次的集资,建造不同档次的住宅,逐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的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消费要求。新建住房在设计和建设方面

4、要考虑实用、节约,可以只建造没有内墙间隔和装修的房屋出售,以降低售价,避免浪费。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为加快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根据福建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一、售房范围凡经确认产权清楚的公有住房,除下列六种情况外,均可向干部、职工出售。已竣工尚未安排干部、职工入住的公有住房,同属出售的范围。下列公有住房不在出售范围:1、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的;2、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3、代管房产和产权未定的;4、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5、危房以及即将更新改造的旧住房;6、当地政府

5、认为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二、售房对象行政、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出售的对象应是房屋产权所在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现住户。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公有住房,出售对象应是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现住户。属于正常工作调动而调离原单位的现住户同样享有购房权利。每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目前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分到住房的的干部、职工家庭,保留按本规定优惠购房的权利。新建住房和腾空后重新安排的旧住房,应优先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符合分房条件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出售。三、计价单位出售

6、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作为计价单位。每户建筑面积依据住房竣工图纸的单元组合面积计算,没有图纸作依据的则按实丈量。单元组合面积以内的公用建筑面积,如公共楼梯、过道等不按户分摊,也不列入计算住房控制面积的范围。四、定价原则(一)向干部、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按标准价计算。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加上征地及拆迁补偿费。公有住房的标准价由各市、县房改办会同国有资产、房地产、物价等有关部门测算核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二)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应根据住房的结构、朝向、楼层、装修和座落地段等项条件,进行合理调节。调节系数由各市

7、、县房改办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三)砖混结构单元套房,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后。按一、二、三类地区划分(地区类别的划分见附表),1984年建成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售价分别不得低于200元、190元、180元,框架结构的提高10%;1985年至本方案实施前建成的,在此售价基础上每年增加4%;1983年至1979年建成的,在此售价基础上每年扣减4%;1978年(含1978年)以前建成的,在1979年建成房售价的基础上,每年扣减1%,但最多只能扣减30%。今后的售房价格,将随着房屋造价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调整。

8、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本市、县出售公有住房标准售价的最低限,但最低限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已进行公房出售的试点市、县,要注意前后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四)干部、职工购买现住房,面积超过省政府闽政〔1984〕14号文件规定住房面积标准11平方米至20平方米的部分,其售价增加50%;超过21平方米以上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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