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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3
《广东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广东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规定 (1992年8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11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全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市、建制镇和工矿区(以下统称城镇)的私有房屋管理。 外国籍人在本省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私有房屋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城镇私有房屋的登记、买卖、租赁、抵押、代管等,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
2、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负责管理。 第五条 城镇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应按规定办理所有权登记,并领取全省统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后,房屋所有权方为确立。 第六条 城镇私有房屋买卖,卖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归属清楚; (二)经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已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三)共有的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卖的证明。 第七条 下列城镇私有房屋不能买卖: (一)他项权利未清的; (二)已被批准征用的; (三)买房款未清的; (四)税务未清的; (五)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
3、 (六)卖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 买卖私有房屋的双方,应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买卖方能生效。 第九条 买卖房屋者应持下列证件办理房屋买卖手续: (一)属国内居民的,卖方应持居民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买方应持居民身份证; (二)属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卖方应持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买方应持身份证明; (三)买卖双方或一方不能亲自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手续的,可委托代理人代办手续; (四)代理人应持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书,卖方代理还应持房屋所有权证;被代理人是华
4、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其委托书应办理公证或认证。 第十条 共有房屋所有人出售其所有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将其出租的房屋出售,须提前九十日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共有人与承租人同时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买卖房屋的,买方应到房管机关办理变更原租赁契约中出租人姓名的手续,并继续履行原租赁契约。买方是原承租人,应到房管机关办理原租赁契约终止手续。 第十一条 出售属国家、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出售给个人的房屋(或补贴新建的房
5、屋),应售给原补贴单位和房管机关;或按有关规定付清补贴款,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方可自行出售。 出售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出售。 第十二条 房屋买卖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商议,也可通过市、县房地产交易所介绍买卖双方洽商。 第十三条 买卖房屋双方在商议价格后,应向房地产交易所申报交易价格,经房地产交易所评估后,才能成交。 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缴纳税费;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的,按成交价格缴纳税费。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购买城镇私有房屋,须经县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6、 第十五条 城镇私有房屋买卖成交后,应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须向房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卫生等要求的,发给《房屋租赁许可证》,方准出租。 第十七条 租赁城镇私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须到当地房管机关订立《房地产租赁契约》,并办理登记。房屋出租人须向房管机关缴纳私有房屋出租管理费。 第十八条 承租人租用其户籍所在市、建制镇的私有房屋,需持有居民身份证。 承租人租用非户籍所在市、建制镇的私有房屋,需持有单位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第十九条 租赁私
7、有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参照房屋所在地公房租金标准协商议定,但住宅用房租金最高不得高于所在地房管机关出租同类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50%。 第二十条 出租人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应及时检查、修缮,以保障住户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承租人应爱护租用的房屋及设施,不得擅自拆改,并应配合出租人检修房屋。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续租的,由双方商定续租期限,也可按每期四年确定。 出租人确需收回房屋自用的,应在契约期满前一百八十日通知承租人,期满后,承租人应予搬出;契约期满前未通知或通知之日离契约期满不足一百八十日的,应在契约到期之日
8、起,延长租赁期限至一百八十日,延长期满后,承租人应予搬出。 按前款规定期限到期后承租人确无居处可搬的,双方可向房管机关申请调解适当延长租赁期限。延长期间,租金可比原租金增加30-50%。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限未满,承租人需退租房屋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出租人,在迁出之日前清缴租金,按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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