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裁判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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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行政诉讼裁判的若干问题之二:行政诉讼审判中的特殊问题2009-07-051本节大纲一、行政审判庭的专属审判权二、审判类型为合议制三、不适用调解四、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五、合并审理六、民事与行政纠纷交叉问题七、上诉审2009-07-052一、行政审判庭具专属审判权我国一元多轨的司法体制《行政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1999年司法解释第6条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森林法院)、

2、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刑事和民事审判庭不得审理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2009-07-053二、审判类型为合议制只能采取合议制审判,不得独任审判《行政诉讼法》第4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制度(陪审团)是否适合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没有设置“简易程序”案件受理,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决定;案件执行,亦如此。2009-07-054三、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第5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第67

3、条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理论基础: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处分自己的行政权,否则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行政诉讼的目的为行政行为适法性的控制。反思:为了提升执法效率,协商、调解、和解应在哪个阶段使用(行政执法阶段、行政诉讼阶段);这是否对公共利益有害?2009-07-055四、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司法解释第50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

4、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2009-07-056五、合并审理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5、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普通共同诉讼)(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2009-07-057六、民事与行政纠纷交叉问题行政诉讼涉及民事纠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61条 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房屋拆迁补偿争议行政裁决:拆迁人、被拆迁人、政府、法院之间的关系2009-07-058民事诉讼涉及行政问题构成先决问题的,民事诉讼中

6、止,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终结之后,民事案件继续审理。★婚姻登记问题;房屋产权登记错误:A有一经合法登记的房产,其妻子B在A不知情的情况下到房产局变更登记,其后AB发生离婚问题,如何处理?2009-07-05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及对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能否判决撤销的请示: 我院在办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郑松菊、胡奕飞诉温州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结婚证行政争议一案中,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能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对程序违法但婚姻关系当事人一

7、方已经死亡的结婚登记行为法院能否判决撤销等问题意见分歧大。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认为,郑松菊、胡奕飞具有原告资格,有权对乐清市民政局准予胡加招、张明娣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且该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判决撤销;少数意见认为,郑松菊、胡奕飞无权对他人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登记的婚姻登记行为不能适用撤销判决。因考虑到本案社会影响大,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上又很不一致,为慎重起见,特向钧院请示,请复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答复:一、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

8、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七、上诉审《行政诉讼法》第59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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