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实务问题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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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块十一:融资担保实务问题的法律分析主要内容一、融资担保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如何解决(一)融资担保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二)在办理融资担保业务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法律规定(三)融资担保业务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及法律风险的控制二、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特别关注的合规性问题(一)非法集资相关法律问题(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三)企业借贷相关法律问题一、融资担保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一)保证人主体资格问题(二)保证责任的免除(三)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重要性及有效性(四)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对行使抵押权的影响(五)融资担保的登记机构(六)反担保合同中签名的效力并非所有的主体都有资格成为保证人。这一问题,《担保法》、

2、《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规定,比较原则,也比较零散,概括来说:首先,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其次,对法人担任保证人作了限制性规定再次,对其他组织担任保证人有条件的赋予保证主体资格。注: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常见的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主体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精神病患者、年幼的小孩党委、政协、政府学校、医院、科技馆分公司、代表处、企业财务部法律依据担保法第8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担保法第9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10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法解释第16条: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特别注意几类保证主体:村委会:基层群众组织供销社: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答复中,对此予以了明确:依据国发《1999》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在性质、组织、经费方面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还承担国家委托

4、的政策性业务。不能作为保证人。自来水公司:虽然有公益性质,但仍然是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区分对待(二)保证责任的免除根据《担保法》,下列情形保证人不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第30条)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30条)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第23、24条)4、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应注意:1、债务转移必须合法有效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了

5、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已转移部分债务可不承担责任。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证期限应从新计算。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4、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保证期限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可分为二种,一是定期保证,即在保证合同中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二是无期保证,即在保证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期限。《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

6、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注意: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仅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即可免责。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注意:债权人必须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三)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重要性及有效性《物权法》合理划分抵押登记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登记成立主义:物权法规定对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登记是该抵押权成立要求:(1)建

7、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法律依据物权法: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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