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 检查规定(试行)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 检查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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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甘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参照本规定,对

2、本部门、本系统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四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出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三)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行政执法依据;  (四)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件卷宗和相关材料;  (五)询问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知情人;  (六)委托鉴定、评估、检测和勘验;  (七)组织有关机构、专家论证和咨询;  (八)

3、召开听证会。  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及时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二)受人民政府委托,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  (三)应邀参加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第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确定需要进行督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执法检查;  (二)人民代表大会代

4、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的建议;  (三)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  (四)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  (六)新闻媒体的报道;  (七)聘请的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建议;  (八)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督查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对应当督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定立案后,应当书面通知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当事人。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交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5、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相关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各方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督查职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条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督查期间自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将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纠正后的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的,终止督查。  第十一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调查结果,认为被督查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

6、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或者收回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六)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执行前款规定,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督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处理决定和依据;

7、  (五)执行处理决定的期限;  (六)督查机关的名称和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日期。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应当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自送达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之日起生效。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查;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

8、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期间,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被督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收回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有处分权的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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