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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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篇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人口政法〔2017〕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人口政法〔2017〕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已经2017年11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65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国家人口计生委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人口和计划

2、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纠正活动。第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

3、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将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相结合,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第五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的检

4、查、评议、督促、纠正活动。第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将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相结合,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第五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有失职、渎职或者以

5、权谋私行为的,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1日起施行。附件:行政执法监督参考文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执督通[]号(人口计生委):年月日我委收到(案件来源),反映()的问题。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现将此件转给你们,请认真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违法问题,请依法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于年月日前书面报告我委。监督机关(印章)年月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问题答复函()执督复[]号(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6、现将此件转给你们,请认真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违法问题,请依法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于年月日前书面报告我委。监督机关(印章)年月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问题答复函()执督复[]号(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六条规定,建议你单位在日内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并将纠正后的结果于年月日前书面报送我委。监督机关(印章)年月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决定撤销建议书()执督撤[]号(人口计生委):你单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议予以撤销。监督机关(印章)年月日篇二:

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议予以撤销。监督机关(印章)年月日篇二》的通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人口政法〔2017〕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已经2017年11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65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国家人口计生委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已经2017年11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65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8、,请认真组织实施。国家人口计生委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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