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人口政法[20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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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11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65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行政执法监督参考文书国家人口计生委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2、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纠正活动。第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将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相结合,促进人口和计

3、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第五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法定奖励落实、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情况;(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五)违法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

4、项。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一)组织执法检查、评议;(二)行政复议;(三)违法行政案件督办;(四)行政执法信息汇总及案卷评查;(五)其他监督方式。第八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抄报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抄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建议下级人

5、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纠正。第九条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情况、执法的难点与重点、相应的对策、取得的成效、需要改进的地方等。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收集、汇总行政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第十条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调查笔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

6、执法案卷评查。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听取工作汇报;(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案卷、统计报表、工作台账;(三)召开群众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征求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四)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被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

7、施和解决建议。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十二条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体系,并在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问题应当

8、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制度。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督办案件,应当采取书面督办的方式进行,并下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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