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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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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翠泉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车辆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规范车辆管理和驾驶员工作行为,使公司车辆高效、安全、有序运行,更好地服务于公司业务需要,制此规定。第二条车辆调度管理本着“节约开支、合理调配、保障用车”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车辆,不存在特权。第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配置专用车辆及驾驶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调遣。公司所有其它车辆均作为公务用车,车辆及其驾驶员均由行政部负责统一管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进行调配。第五条公务车辆驾驶员无出车任务时,要到休息室待命,以便行
2、政部车辆调度。第六条当公务车辆确因公务繁忙无法满足需要时,行政部可商请总经理、副总经理暂借用其车辆及驾驶员。第七条公司公务车辆的调度、维护保养、证照办理及稽核等事务统由行政部负责管理。第八条公司所有车辆原则上不允许外借,特殊情况须外借时,必须经总经理、副总经理审批同意。第九条公务车辆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经批准外借的,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驾照。第十条驾驶员行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相关责任人应对由此引
3、发的后果负责。第十一条公司人员用车须于事前按公务车辆使用申请流程向行政部申请调派,行政部依重要性顺序报批、派车。第十二条公务用车核准权限:申请长春市内用车,由车辆管理员审核、行政部主管审批后调派;申请长春市外(含吉林省外)用车,由车辆管理员报行政部主管审核、总经理、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调派。第十三条任何人未按本规定办理申请或批准,不得调派、使用车辆,违者罚款200元以上,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第十四条行政部不受理除救护以外的任何因私用车业务,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由用车人报经行政部主管审核、总经理、副总经理
4、审批同意后方可予以派车。第十五条每部车辆均应建立车辆档案。车辆档案由行政部负责建立、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第十六条行政部对车辆管理情况,采取每周、每月定期检查,平日随时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管,并受其上级领导监督。第十七条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行政部每周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相关领导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以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第十八条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行政部
5、负责检查加油及修护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第十九条每日下班前,无特殊情况,公务车辆应及时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并进行简单维护、检查,车钥匙交予车辆管理员负责保管。若因公务晚于下班时间归场,则应将钥匙交予公司值班人员,由其保管。第二十条用车人可对车辆驾驶员、车辆管理员的服务向行政部主管提出评价意见。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一)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二)按规定开车、让车、超车,不开英雄车,严禁超速行车。(三)严禁酒后驾车,严禁无证驾驶。(四)严禁驾车时吸烟、打手机、发
6、信息及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行为。(五)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或过度劳累期间不得出车。(六)不准穿拖鞋驾驶,车门、车厢要关好。(七)除下列情况之外,驾驶员不得擅将公务用车开回家:(1)执行公务返回时已逾下班时间2个小时以上;(2)已确定第二天执行公务,发车时间早于上班时间1个小时以上,且发车地点明显不适宜于在公司指定停车地点;(八)其他经行政部主管特许情况。(九)驾驶员等待用车人处理公务期间,车辆应停放于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十)未经审
7、批,驾驶员不得将公务车辆用作私人用途。第二十二条车辆安全行驶管理规定。(一)时刻保持车况良好,特别是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杜绝病车、故障车上路行驶。(二)遇雨、冰、雪、雾天,应降低行车速度,确保安全情况下行驶。(三)上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没有限速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坡道、隧道、人行道及市区交通量大的路段,应认真观察道路情况,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确保安全。(五)无出车任务时,车辆应停放于行政人事部指定的位置。第二十三条公务车辆的维修、保
8、养。(一)公司所有车辆原则上均实行定点维修,行政部选择两家服务优良的汽车维修公司作为指定维修点。(二)需维修、保养、清洗、打蜡等车辆,由驾驶员先按《车辆使用记录》登记,由车辆管理员报上级审核审批。(三)驾驶员应根据车况,向车辆管理员提前一周提交车辆维修保养计划,及时保养,以保证车辆良好的工作性能。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承担。(一)无照驾驶。(二)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驾驶、使用。(三)违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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