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ID:37950218

大小:163.78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6-03

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_第1页
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_第2页
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_第3页
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_第4页
资源描述:

《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2000年6月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un12000第12卷第2期JournalofHubeiCommercialCollegeVol112,No12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邱秋(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法政系,湖北武汉430079)摘要:构成要件是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但我国法律对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够完善,本文探讨了其中争议较大或规定不明确的几个问题。关键词: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347(2000)02-

2、0051-0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一般认为其归责原则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但对其构成要件则争议颇多。笔者认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毫无疑义,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确立首先要有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争议的问题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排污行为是否必须是违反了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持“肯定说”者认为,排污行为只有违反了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才需承担责任;反之,排污行为如果没有违法,如达标排放,即使造成了损害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24条明确规定

3、:“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持“否定说”者则认为,《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即只要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无论其污染行为是否合法均应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赞同“否定说”,即排污行为的违法性并不是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11从立法上看,《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5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支付消除污

4、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大气污染法》第36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这些环境污染防治法,与《环境保护法》一致,均以收稿日期:2000—03—28作者简介:邱秋(1973—),女,湖北黄陂人,湖北商业高等专

5、科学校法政系助教。—51—污染危害(或可能造成污染危害)为原因,并不要求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遍法的原理,在认定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时,应优先适用环境保护法律,而不是《民法通则》第124条。21从无过失责任的立法本意来说,合法排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并不违背法理。违法是对被告行为的非难,但无过失责任不在于对具有“反社会性”行为之制裁,其基本思想“乃是〔1〕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无过失责任不在于对被告行为的非难,因为引起损害发生的〔1〕行为“系现代社会必要的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之言。”因此无过失责

6、任没有必要以违法性作为其责任要件。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合法行为适用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对这种行为的非难和制裁,而是对于受害人损失的合理分担。31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出发,不能把排污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合法的排污并不能保证不造成污染损害。在下列情况下,合法的排污也可能造成污染损害:A1由于科技条件的限制,未规定相应的排放标准或排放标准过低,此时该排放行为合法,但可能造成污染损害;B1单个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标准,不会引起污染损害,但所排污染物总和超过环境容量时,就会引起污染损害;C1排放某种污染物符合

7、规定的标准,但当该污染物进入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物后,就可能引起损害。依“肯定说”则上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保护,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依“否定说”,合法排污者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它从排污行为中获得了利益,而且企业还能够通过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机制、保险乃至社会安全体系将损失分散到社会中去,也是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41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趋势上看,由于传统的过失责任主义对于环境污染归责问题的解决无济于事,“过失客观化”、“违法视为过失”以及“过失推定”等理论便应运而生,试图弥补过失责任的不足,同时无过失责任兴起。这些归责方

8、式在具体的判断标准上,都是行为人客观的行为状态及社会的一般行为准则,而非污染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以污染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归责要件与世界立法的潮流相悖。如上所述,在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应适用环境保护法律,不以污染行为的违法性作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要件。这点也为国家环保局1991年10月10日给湖北环保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