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件民事责任的构成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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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件民事责任的构成及承担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件民事责任的构成及承担作者:孟敏发布时间:2010-04-2010:07:53【案例索引】一审: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550号。【案情】2008年10月31日18时30分许,原告程三荣驾驶陕DW7402两轮摩托车沿四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赵家村口时撞在被告秦岭公司在路上堆放的土堆后,摩托车侧翻,致程三荣及摩托车乘坐人程红女受伤。原告程红女被送到咸阳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胸7、8、9椎体压缩骨折。2、颌面外伤。3、

2、右颧弓骨折。4、牙外伤性缺失。5、右眼球钝挫伤。6、右眼眶骨折、7、右眼脸裂伤。8、脑震荡。9、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13天,花医疗费7124.70元。原告程三荣被送到咸阳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闭合性颅损伤——外伤性头痛、脑震荡、头皮血肿。3、外伤性鼓膜穿孔(左),住院3天,2008年11月7日,原告程三荣在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7天,诊断1、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右颜面擦挫伤;2、右耳脑脊液耳漏;3、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4、声带麻痹右测喉返神经损伤。两次住院共花医疗费4

3、807.30元。2008年11月13日原告程红女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对症治疗;2、若经济许可尽快入院手术治疗;3、若有异常,门诊随诊。并注明住院期间陪护一名。程三荣出院时医嘱:出院后继续积极正规治疗。另查:原告程红女的月工资为920元,陪护人员月收入1300元,原告程三荣日收入90元,陪护人员日收入60元,原告程红女花交通费320元,原告程三荣花交通费180元。又查:被告交通局于2008年7月28日将秦都区双照镇至韩家湾三级公路改造工程交给被告秦岭公司施工,二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书》、《安全

4、生产合同》,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承担。被告秦岭公司在施工时,将土堆到周陵镇赵家村口,原告在此处摔伤,该地点属咸阳市渭城区。再查:2008年11月14日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告程三荣夜间驾驶机动车对路面观察不足,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被告秦岭公司在施工期间在道路上设置障碍,未在距离障碍物来车的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未采取保护措施,其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程三荣与秦岭公司应负此事故同等

5、责任,程红女无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秦岭公司给原告程红女已支付5000元。【审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秦岭公司做为施工单位,在正常使用的道路上堆放黄土,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二人人身损害,被告秦岭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程三荣作为受害人,因对该事故的损害结案负有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秦岭公司的民事责任,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结果,被告秦岭公司应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程红女的医疗费3562.35元、误工费1840元、护理费2600元、住院伙食补偿费117元、营养费1800元、

6、交通费160元,共计10079.35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被告秦岭公司应支付原告程红女各项费用5079.15元。赔偿程三荣的医疗费2403.65元、误工费900元、护理费300元、伙食补助费9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90元,共计4083.65元。二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费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其请求的精神抚慰金,因无充分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因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

7、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陕西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程红女各项费用5079.35元、支付原告程三荣的各项费用4083.65元。二、驳回二原告对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交通局的诉讼请求。如被告陕西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原告程三荣承担1900元,被告陕西秦岭建筑工

8、程有限公司承担610元(原告预交250元,余款缓交)。【评析】本案的核心是确认本案是否属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件。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地面施工必须是处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场所,这是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时的场所限制;2、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因为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的。这两项责任是施工人必须同时承担的,并且同时要求设置的施工标志和采取的安全措施能够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程度。3、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和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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