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物权的概念_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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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科学研究20065再论物权的概念王利明摘要物权概念具有抽象性与普适性,难以对各种物权的主体一一列举,物权的主体应当采用权利人的表述。权利人的概念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开放性,可以将各种主体纳入其中,能够为未来出现的新型物权及其主体的确定留下足够的空间,也符合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态。物权的客体主要指动产、不动产,是有体物,特殊情况下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支配性与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是联系在一起的,虽然无体财产权也具有支配性,但其客体范围很难像有体物

2、那样确定,所以支配性较差。物权法应当将物权界定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关键词物权的概念;权利人;有体物;物的支配性;对世性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06)05-0081-09物权法草案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本法所对几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进行探讨。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该款对物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在物权法的起草一、关于物权主体的表述过程中,关于物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仍存在很大的争议。尽管该条对物

3、权概念的界定揭示了物权我国物权立法应当如何表述物权的主体,对的内涵,明确了物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不此,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过,因为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采取的制度存在将物权的主体具体表述为公民与法人两大类,因着诸多不同,因而会影响到物权概念的设计。在为物权的主体就是民事主体,而民事主体就是公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有关物权的主体、客体民与法人两大类,别无其他。所以界定物权的主以及内容的阐释存在争议也就在所难免。本文将体也应当限于公民与法人两类。另外一种观点认笔者曾经在浙江社会科

4、学2002年第2期发表物权概念的再探讨一文,对物权的概念涵义进行了阐释,讨论了当时几个具有争议的问题。但在物权法草案制定过程中,物权概念的规定又凸显出了许多新问题,故笔者在本文中结合物权法草案的制定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作者简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100086。81为,物权的主体应当表述为个人、组织与国种所有制并存导致三种所有权并立,无法通过一家,因为公民与法人的概念无法涵盖国家这一个单一的物权概念涵盖各种复杂的物权形态。主体,

5、而在我国,国家所有权是最为重要的一类我认为,在表述物权概念的时候,不必所有权。此外,社会生活中享有物权的组织中并要具体列举物权主体的具体类型,但并不是说在非全部都是法人,有相当数量的不是法人。尽物权法中对各种物权的主体不作规定,在物权法管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赋予非法人组织主体资分则规定各种具体物权关系时,应当规定具体的格,但是在合同法、著作权法以及国家物权主体类型,而不能把这个问题交给民法总则赔偿法等法中已经确认了这些组织的主体资来解决。毕竟在各种物权关系中,物权的主体是格。所以,

6、我国物权法应该对非法人组织的主体有区别的。比如,我国土地所有权主体仅限于国1资格进行确认。第三种观点认为,物权法只是民家和集体组织,不可能由个人享有,这就需要具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主体无须由物体列举各种所有权主体的类型。考虑到物权的概权法加以规定,而应当由民法总则加以解决,所念具有抽象性与普适性,难以对各种物权主体一以在物权法中不必界定物权的主体。一列举,我们建议,物权的主体应当采用权利人上述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应当看到,的表述。理由在于:物权法既然要规范各类物权,就不可能不规定物

7、首先,权利人的概念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权主体,这是无法回避的。但我们认为,在表述可以将各种主体纳入其中。具体到某一类权利时物权概念时,不宜具体列举各种物权主体的可以在物权法的分则部分具体加以规定,例如规类型。一方面,物权的概念本身主要在于表述出定国家所有权时规定其权利人为国家,而规定公物权本身的特点及其与债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区民所有权时权利人就是公民。事实上,在物权法别,并非一定要突出物权主体的特征。从民法上草案中,无论是关于所有权还是担保物权的规定,说,物权主体也是民事主体的范畴,所以,即使

8、其中的权利人都是指特定的权利人。例如,所有在物权概念中未能表述出物权主体,也不影权人、用益物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响物权主体作为民事主体的存在和对物权概念的权人、居住权人、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留置认识。物权主体既然与一般民事主体存在差别,权人等,这就表明通过权利人的概念可以统一概就没有必要在物权概念中具体列举。另一方面,括各种类型物权人。虽然在物权的概念中使用抽物权概念与具体法律关系不同,在具体的法律关象的权利人的概念,但在具体物权形态中,需要系中应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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