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研发费加计扣除合理节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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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新”研发费加计扣除合理节税案例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办法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例】甲企业当期发生“三新”研发支出3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6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6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1800万元。假定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

2、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摊销期限为10年。(1)请计算:甲企业当年总共可以少交纳多少税款?甲企业当期发生的研发支出中,按照会计规定应当费用化的金额为12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为1800万元,即期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甲企业当期发生的3000万元研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l800万元(1200X50%+1200)。可以减少当年的所得税150万元(600X25%)。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800万元,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可摊销180万元,按税法规定,全部摊销额为2700万元(800X150%),每年可摊销270万元。从

3、而在10年摊销期内,每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少交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90X25%)。合计当年可以少交纳所得税172,5万元。(1)如果我们利用研究费用与开发费用的交叉情况,有意识地将一部分(或全部,开发费用计入研究费用,其结果如何呢?假设形成无形资产的I800万元,有600万元可计人研究费用。这样,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700万元(1800X150%+1800)。可以少交纳当年的所得税225万元(900X25%)。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200万元,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可摊销120万元;按税法规定,全部摊销额为1800万元(120

4、0X150%),每年可摊销180万元。从而在10年摊销期内,每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少交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60X25%)。合计当年可以少交纳所得税240万元。所以,在可能的情况下,纳税人在进行内部研究开发时,应该尽可能地将资本化的部分转化为研究费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节税效应。但是,由此带来的不利方面是,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会缩小,对将来的处置效益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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