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接管时 雇员可得权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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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主破产、清盘及财产遭接管时雇员可得的权利指南前言当雇员遇到雇主无力清偿债务而被拖欠工资、代通知金、遣散费或其它根据法例或合约条款可享有的款项时,在法律规定下他们有甚么权利和保障、以及怎样向雇主追讨欠款呢?本册子旨在简介雇员在雇主无力清偿债务时,可采取的合法行动,向雇主(或由其资产)追回欠款。本处在编制本册子时,已力求审慎,但本册子只属指南性质,并不是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完备或具权威性的法律注释。如读者对本指南有疑问,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查询,地址载列于附录内。第1节雇主无力清偿债务无力清偿债务事件的征兆1.1无力清偿债务事件的一般征兆如下:一)雇主

2、未能依时支付工资及其它欠款;二)在无充份理由下,设备、机器或原料被搬离雇主的工作场所;三)未经事前通知,工作场所被封闭;四)雇主突然失踪;五)雇主的资产或货物突然被法庭执达吏没收。1.2如雇员发现这些征兆出现,应尽早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查询及寻求协助。因应个别个案的情况,劳资关系科会转介雇员前往劳资审裁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或法律援助署寻求进一步的协助。法律援助署会考虑提供法律援助给合资格的雇员,如情况许可,法律援助署或可立即代表雇员采取适当行动,保存这些资产或收回已搬离的货物,或申请有关雇主清盘或破产。如符合申请资格,劳资关系科并会转介雇员往该处的薪酬保障科,以

3、便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特惠款项。-1-第2节破产及清盘破产令及清盘令2.1如雇员被雇主拖欠工资、代通知金、遣散费或其它根据法例或合约条款可享有的款项,他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入禀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破产令(如雇主并非一间有限公司)或清盘令(如雇主是一间有限公司)。2.2在破产令或清盘令发出后,暂行受托人或临时清盘人(可能是破产管理署署长或私营机构从业员)会立即采取行动,收回及保存所能取得的雇主资产。受托人或清盘人会将收回的资产出售。出售所得的款项,在扣除所需的费用后,将付给债权人,以偿还所欠款项。2.3如雇主并非一间有限公司,受托人除了可没收该商号的资产外,并

4、可扣押该商号的独资经营者或所有合伙人的私人资产,以偿还款项给债权人。2.4如雇主是一间有限公司,清盘人通常只可没收该公司的资产,用以偿还公司的债项。除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公司股东或董事犯有欺骗或失职行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董事通常无须个人负起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证明索偿权2.5破产令或清盘令发出后,雇员应前往破产管理署,填妥债权证明表格。雇员可各自呈交证明表格,或指定一人或多人代表全体雇员填妥一张债权证明表格。所有债权证明表格须经受托人或清盘人核对及作出裁决,他们有权接纳或拒絶部份或全部的索偿请求。雇员为本身利益着想,应保留一切可证明雇佣关系的文件,如雇佣合约或聘

5、用信、粮单或粮袋、薪金及工资册等,并将这些证明文件呈交受托人或清盘人以支持他们的索偿声请。雇员领取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费的优先权2.6雇员较其它债权人可优先从雇主的资产中获支下列数额的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费:如雇主是一间有限公司一)工资:最高款额为8,000元,并必须是雇员在下列期间内为雇主服务而应得的报酬—y公司通过自动清盘决议的日期/为保存公司的资产而在清盘申请聆讯前委任临时清盘人的日期/由提交清盘呈请书的日期(视属何种情况而定),之前四个月期间的首日起计,至作出清盘令当日止;或-2-y如果雇员已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特惠款项,则雇员为雇主服务的最后一天

6、之前四个月期间的首日起计,至该服务的最后一天止的一段期间;(两者以较早的一段期间为准)二)代通知金:款额以不超过一个月工资或2,000元为限,两者中以数目较少者为准;及三)遣散费:款额以不超过8,000元为限。如雇主并非一间有限公司一)工资:最高款额为8,000元,并必须是雇员在下列期间内为雇主服务而应得的报酬—y由提交破产呈请书当日之前四个月期间的首日起计,至作出破产令当日止的一段期间;或y如果雇员已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特惠款项,则雇员为雇主服务的最后一天之前四个月期间的首日起计,至该服务的最后一天止的一段期间;(两者以较早的一段期间为准)二)代通知金:

7、款额以不超过一个月工资或2,000元为限,两者中以数目较少者为准;及三)遣散费:款额以不超过8,000元为限。2.7任何超出上述款额的工资、代通知金或遣散费,均属无优先权的债项。雇员如遭拖欠此类款项,则只被视作普通债权人,而在分派出售雇主资产所得款项的余额时,他们的地位与其它普通债权人相同。2.8雇员不应假定他们的欠薪、代通知金、遣散费及其它根据法例或合约条款可享有的款项,必可因为雇主已被宣判破产或清盘而获得偿还。可否获得偿还欠款须视乎雇主拥有的金钱与资产或受托人或清盘人所能收回的款项而定。-3-第3节保障雇员的权利雇主资产被搬离营业地点3.1雇员如得知雇主的资

8、产在无充份的理由下被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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