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学-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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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一)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依法治教的实质是要法治,不要人治,即要实现法大于权的格局,使权力在法律的指引和约束下运作,而教育行政作为国家教育权力运作的活动必然是依法治教加以规范的核心所在。(1)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的前提。即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开展活动,而不能有任何超越职权或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2)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3)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题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题切实承担起各种教育行政责任。现代法治的核心在于公共权力的控制和引导,依

2、法治教也不例外。(二).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1)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为依法治教的促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有利于教育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2)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也为依法治教的发展提供了动力。(3)教育行政领域内的各项法律的不断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2.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在目前以科技和人才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的新背景下,国外教育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1)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趋势。教育分权制国家适当集权,不断扩大国家中央立法主体的教育立法权限,如美国、加拿大;而教育集权制国家适当分

3、权,授予地方立法主体更多的教育立法权,如法国。(2)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扩大、教育法规增多。在全民教育、终身教育的新形势下,教育法不断向社会各个部门渗透。教育法的调整范围日益拓展,不仅调整纵向的具有隶属或管理性质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还调整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教育民事关系。(3)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在保证国家权威性、强制性的前提下,注重教育行政相对方的主动性、自主性,充分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其更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4)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定。教育工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教育程序加以规范的,例如招考规则的制定、各种评审制度的制定,都离不开

4、教育程序法的完善。(5)教育法制监督体系且趋严密。受控权理论的影响,国外教育法制监督不仅针对教育行政相对方进行监督管理,更看重对国家教育权力行使的监督,以协调国家教育权和公民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4.试述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西方发达国家的教育法制建设之所以取得了巨大的成果,教育立法的完备是主要的原因之一。可以说,加强教育立法,实现有法可依是教育法制现代化的第一步。(2)有法必依,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有法不依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诟病,在教育执法中,能否严格依法治教,有法必依已成为教育法制建设成败的核心问题。(3)执法必

5、严,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关键。执行各种教育法律必须切切实实,不能上有国法,下有家法,特别是针对一些关系到特殊的群体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更应加大执法的力度。(4)违法必究,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保障要严格追究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5.试述教育法的作用?(一)教育法的规范作用(1)教育法具有指引和预测的作用,是指教育法律法规对主体行为的导向、引导作用以及主体根据法律规范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和行为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2)教育法具有评价作用和教育作用,是指教育法律法规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标准所引起的作用以及通过教育法律法规的

6、存在和运作而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教育人们正当行为的作用。(3)教育法具有强制作用。是指教育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来维护教育法律秩序,强制作用是教育法存在的保障。(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等法律法规是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2)教育法是保证教育改革的需要。教育法是教育体制改革的依据,使教育改革做到有法可依为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先导性的法律保证。(3)教育法是按照教育法律举办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自身的规律,教育法把这些规律法制化,可以帮助在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做到按照教育规律办事。(4)教育

7、法是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服务,决定其必须法制化才能保证教育按照正确的方向走下去。6.试述教育法的特征是什么?教育法作为一个国家统治阶级在组织领导和管理方面意志的体现,它必须具有法律整体的共同性,如阶级性、规范性等。教育法除了具有阶级性等法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特征。(1)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虽然教育法是行政部门的一个分支部门,兼有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教育法不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也不是以义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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