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7872459
大小:55.03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9-06-01
《唐宋变革视野下宋朝慈善救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唐宋变革视野下的宋朝慈善救济一、问题的缘起慈善救济史研究为社会史研究中之一小分支,其研究肇始于民国初年,但时为初步研究,效果不著。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其亦随政治时局沉浮,无甚进展。而港台及海外学者对此的研究明显优于大陆,多有佳作问于学林。待到学术荣昌之时,大陆学者方重新关注此研究①,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二十几年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统观而言,无论在发文量及研究的面与深度上,尚显不够。中国古代慈善救济史的研究,聚焦点多在明清,对宋朝的关注略显单薄②。而据我们所知,宋朝之慈善救济在中国慈善救济史上占有着不可质疑的重要地位,其诸多开后世先河的政府性救济机构及民间性慈善的多样化频现史册。
2、《宋史》载:“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赈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⑤对宋朝慈善救济史研究颇有心得的张文先生指出:“宋朝社会救济处于中国古代社会救济史上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阶段……,因为宋朝在社会救济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是超迈前代的。即便是其后的元明清三代,其所通行的各种主要救济形式,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它直接开创了中国古代社会后期的社会救济的总体格局”。③“宋人于民间慈善活动的关注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在民间慈善活动的内容上也远远超越了前代。而这些广泛的民间慈善活动,正是明清时期民间慈善组织化之源。……总之,宋朝民间慈善活动是明清时期民间
3、慈善全面繁荣的直接源头,此说并不过分。”④故而,毫无疑问,宋朝是中国古代慈善救济史上的一个高峰。比照对宋朝慈善救济的研究,可以发现,研究的面是相对较窄的,深度亦无法比及明清。众多的研究是在对宋朝慈善救济进行高度的先期定位之下而对其进行运作过程,或者说是方式内容进行分解式研究,以此梳理了政府性社会救济机构的功用及民间性慈善的类型和模式。当然,此固所需,但在实际中却难免导致过多的研究当为应景之作,是在重复走路,较少在大的环境之下用整体的视角来看待问题,从而在理论层面上就缺少较有深度的探讨。值得一提的是,张文先生在其专著中对相关问题进行剖析时,略有思想闪过。他说道:“如众所知,宋朝处于中
4、国古代史上一个重要转型期,民间慈善在宋朝的发展也印证了这一点”。⑥可惜的是,在接下对“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的动力”进行讨论时,其并未做进一步与适才所提相关的深层性研究,这个转型期究竟是怎么样一种状况,其对宋朝之慈善救济的影响是如何体现的。因此,在笔者看来,就是没有把视角放开,殊为遗憾。如此这般,本文即拟尝试将宋朝慈善救济研究框架在“唐宋社会变革”的理论视野之下,尽力用一个整体的视角进行考察,寻其因,观其果,以弥补往来研究之缺憾。当然,也或者认为是一个补充。“唐宋社会变革”说为二十世纪中国古史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备受关注。学界历来对其也是颇有论争。自提出之后,迄至当下,意见繁杂,莫
5、衷一是。此说最早由日本著名汉学家内藤湖南提出,系统表述见他于二十世纪初在日本《历史与地理》第9卷第5号发表的《概括的唐宋时代观》。①在此文中,内藤先生认为“唐和宋在文化的性质上有显著差异”,②指出,“唐代是中世的结束,而宋代则是近世的开始,其间包含了唐末五代一段过渡期”。③“中国中世和近世的大转变出现在唐宋之际,是读史者应该特别注意的地方”。④事实表明,内藤对“唐宋变革”说的阐释,极大的启发了史学界对中国古史的研究。其影响之大,流于欧美,及至中国,⑤对学人教益颇多。内藤之后,承继者有,相对者亦不乏其人,对于“唐宋变革”说的挑战一直未有停迄。学界内,各种唐宋历史观纷纭莫辨。既有与内藤
6、持一说者(京都学派);又有唐代是中国古代的终结,宋代是中世之开端的看法(东京学派);再有认为唐宋社会是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向后期转变的观点(中国学者),等等。尽管如此,我们统观而言,学界把唐宋时期作为一个变革的时代几成共识。⑥以上所言,皆是对“唐宋社会变革”说的概要介绍。实际上,与本文所要涉及到的“唐宋社会变革”关系并不大。本文界定下的“唐宋社会变革”从林文勋教授的观点,其说可谓自成一系,即为“所谓唐宋社会变革,既不是中国封建社会从前期向后期的转变,也不是中国由中世向近世的转变,而是由汉唐的‘豪民社会’向‘富民社会’的转变”。[1]把“唐宋社会变革”与宋朝慈善救济的兴盛发达联系起来考
7、察,对笔者来说是一个尝试。籍此,教正于方家。二、宋朝慈善救济略述我们通俗意义上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慈善”与“救济”二者并没有太大的区别,都可用“社会救济”统称。张文先生在定义“民间慈善”时指出:“所谓民间慈善,是区别于政府性社会救济而言的。从本质上说,民间慈善与政府性社会救济一样,同属于社会援助的一种,两者都可以用社会救济相称,只是为了有所区别,故将民间社会救济行为冠以民间慈善的称谓。”[2]故而,二者只是在具体行为实施的主体上有所差异,“救济”之实施主体一般可理解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