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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1
《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校发[1996]第18号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依据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可以集体或个人名义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第三条奖励范围:凡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基础教育和民族教育研究、教学服务保障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均属奖励范围。第四条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教学成果系指:(1)加强和改进马列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的教学,促进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观点和人生观方面的成果;(2)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目的、方针和政策,改革、更
2、新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制度,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开展教书育人方面的成果;(3)在专业(学科)、课程、师资队伍、实验实习基地、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方面以及坚持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方面的成果;(4)在调整改造专业、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进行教学研究、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树立良好教风学风,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成果。第五条申报奖励的教学成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体现正确的教育思想,反映教育教学规律;2.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3.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4.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5.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较好的影响。第六条申报教学成果奖项目的个人或
3、集体(主要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工作尽职尽责,完成全部工作量。2.教师要连续二年满教学工作量,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第七条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奖励等级。以学校名义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情况进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申报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基础条件。第八条教学成果奖励申报、评审程序:1.凡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均可申报我校教学成果奖励;2.个人或集体申请本奖需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交反映该项目成果的科学总结、论文以及有关材料
4、。由教研室向系(部)推荐;3.经系(部)评审组评审后向学校推荐;4.学校教学委员会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第九条获奖项目由学校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月内,如有异议,有关人员可向校教务处提出意见,由校教学委员提出裁决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第十条教学成果奖每二年评选一次。第十一条凡因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奖的,一经发现查实,收回证书及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第十二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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